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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高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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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通案作为2015年开年发改委的第一大反垄断案,在《处罚决定书》公布后也是引起了极大关注,其中高通公司被认定为滥用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的销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对方用不公平低价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以整机作为许可费计费基础以及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高通公司虽然因为垄断收到相应的处罚,但更给我国的相关企业以警示,只有创新才是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关键词:高通;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5年2月10日,伴随着国家发改委2015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高通公司接到约合60.88亿元人民币的天价罚单,自2013年以来全球最为关注的持续时间长达14个月的高通反垄断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全文共一万多字的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了对高通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依据,包括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从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高通公司随即声明否认国家发改委的指控,到2014年5月高通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抛出一份认定自身并无违法行为的报告,再到2015年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布,以及高通公司在决定书公布后3日内即迅速将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缴付,高通公司垄断案一直备受关注,成为继“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以后,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又一个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大案,其涉案标的额巨大,具有特殊意义①.本文拟对高通公司反垄断案进行梳理和简述,评析高通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重点分析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得出相关结论和启示.

一、高通案始末

2013年11月底,根据国内外一些企业的,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对包括手机制造企业、芯片制造企业等国内外众多企业发出了协助调查的通知.随后,高通公司在其上表示“目前公司还不清楚为何会遭到调查”,并且否认其存在国家发改委指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问题.

2014年5月,高通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高通许可定价的经济学证据——全球经济学集团白皮书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高通案件提交的相关报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2014年8月初,国家发改委表示,已经确定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

2014年8月22日,高通公司表示,愿就国家发改委调查关注的问题“作出改进”,“将进一步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通公司在决定书公布后即宣布接受处罚,并且不寻求上诉等其他方法,3日内即迅速将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缴付.

二、高通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

要判断高通公司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首先应当确定高通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毕竟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而这又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即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以及在这相关市场为何具有支配地位.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可以看出,决定书的思路是分为两个相关市场,因为高通公司是一个兼具专利许可和芯片制造业的大型公司,而虽然手机芯片作为实体承载了相应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但非实体的专利权和实体的芯片销售还是应当分为两个市场来看待,因此需要对这两个相关市场中高通公司均应作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即其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的可替代程度.(如下表)

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

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每一项专利通信终端都不可或缺,否则不符专利的唯一性

基带芯片市场必须采用支持相应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研发生产的强技术性;生产商不会快速转产

(二)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从上表可以看出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其与一般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天然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与事实上具有封锁效应的无线通信标准结合在一起,使得专利权人相对于其他市场竞争者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在相关市场也就具有了支配地位.我们可以想象,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时,便涉嫌产生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危害正常市场竞争的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正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产生了“技术锁定”和“专利劫持”两种途径.技术锁定是指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中的不可替代性,标准使用者只能使用技术标准所要求的专利技术并接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定价.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向竞争对手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向标准实施者索取高价②.由于在无线通信领域从一项标准转向另一项标准通常会面临巨额的转换成本,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如高通公司)一旦对标准专利的专用性进行投资,该领域就极有可能陷入“被锁定”或“被劫持”的局面,况且这些专利还会通过在手机基带芯片上的存在进而将“锁定”或“劫持”扩及到基带芯片的销售市场.

正如决定书所称,在CDMA、WCDMA和LTE这些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高通均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每项专利都是完全占有,因而其在相关市场也就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完全的市场份额当然的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等.根据上述四点原因和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高通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理可以证明相应的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高通也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其在这三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1/2;具有控制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能力;主要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高通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基带芯片市场进入门槛高、难度大等.

结论:关于高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高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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