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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问责思想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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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问责 制度 启示

何为问责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就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我国从20世纪90年*始,随着政府管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开始逐渐关注问责,引进了政府管理模式,对官员的要求逐渐提高,凡在职务范围之内,一旦出现问题必须承担责任.所谓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朱元璋的问责思想

(1)合理授权

授权是问责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朱元璋所颁布实施的多项制度中,都体现了合理授权的原则.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年进行了一次规模巨大的人口普查,派遣户部官员前往全国各地调查.由官府向百姓颁发“户帖”,“户帖”拥有统一格式和内容,并逐级下发,要求各户如实填写,作为编制户籍册的依据.明太祖不仅亲自推行“户贴制度”,还派遣了大量官员到各地进行督察,由 政府统一管理,各地政府官员协助完成. 定期检查地方政府户籍管理晴况,地方政府对自己所在区域的工作负责,如有纰漏承担相应责任.这实属问责思想中的授权原则, 政府授权给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管理地方户籍相应事项的权力,同时地方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

(2)坚持权责对等

明初的各项法律制度,如《大明律》,都明确规定了官员的权利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制度授予各部门或地方管理本部门或本区域事务的权利,享有权利的官员自然也就承担起了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责任,一旦出现差错,严惩不贷.明初颁布的法律条令中,均设有“刑律”或“刑令”专章.其中,详细阐述了官员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犯罪的情形.朱元璋颁布了具有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双重性质的的“訓诫”——《明大诰》.《明大诰》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明朝官员贪污腐败的主要案例,第二部分是针对这些案例的具有强制性的训诫.通过法律、训诫来调整规范官员权和责,并明确表示违法责任必究,官员的行为被严格限定在了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达到权责对等.

(3)不断完善监察制度

明朝初期朱元璋设立御史台掌监察权,有左右御史大夫各一名,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御史台,于两年后设立了一个新的机构——都察院,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若干,分巡全国各省,称为十二道监察御史.都察院的御史通过监察工作,有力的维护了明王朝封建统治,虽地位不高,但责任重大,是明朝监察机构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地方行政层级工分 ,监察机构也和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司.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 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察体系.

(4)严惩贪污腐败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对大臣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 ,引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他的亲身经历使他明白*污吏危害之大,因此,朱元璋在位期间对吏治整顿格外重视.他制定严刑峻法,用法律来约束官员们的一切行为活动,主要集中体现在《明大诰》和《大明律》中,并辅之《铁榜》等法律、法规.《大明律》包含着大量惩治*污吏的条文,按六部分类,以《名例》冠于篇首,形成三十卷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四百六十条的基本定刑的法典.《大明律》的《受赃律》专列“风宪官吏犯赃”一条,规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三等”.

对当代的启示

(1)措施配套,综合治理

朱元璋在推广某项制度或颁布某项法令时,总是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以监察制度为例,首先,有一个完备的监察体系,网络严密,监察范围极其广泛, 设督查院和六科,地方有相应各级监察机构.其次,监察机构组织之间相互独立、分工明晰.朱元璋为使监察工作有效的维护君权、限制官权,对监察机构进行独立建制,令其不属于任何其他部门,直接受皇帝管制.第三,采取了动态监察机制,地方监察官员要定期或临时交换,有效的预防了监察者和被监察者相互勾结,保证了监察的质量.

(2)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监督并重

以治理贪污腐败为例,朱元璋注重法制教育和宣传教育,这在整个反贪过程中具有超前预防的作用.将*思想根植于民众脑海之中,有利于激发民众监督官员的热情,也能够使整个社会清廉之气蔚然成风.事中管理是指在整个制度运行或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不断的管理跟进,惩戒*严格按照《大明律》、《明大诰》的刑法要求,并不断完善官吏管理制度,包括官员选拔、考核、回避等,并加强财政制度建设,包括赋役制度、财政审计制度.事后监督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以防止再次发生.《明大诰》就是典型的事后监督,其中收纳了官员贪污腐败的案例及惩处办法,起到了警醒作用,又惩前毖后的功效.

(3)建立明确责任机制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在行政权方面,明初,中书省为 最高行政机构,后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中国历史上的宰相制度自此被废除.原属于中书省管辖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成为当时最高的行政长官,官居正二品.明朝地方即省最高行政长官为布政司,全国共设13个布政司使,管辖地方行政事务.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17个、行都司3个、留守司1个、内外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兵额最多时达270余万人.[8]由此可以看出明朝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分工明确、井然有序的政治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权责对等,统一对 负责.

(4)注重法治

朱元璋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他认为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立法度,正纲纪.他在位期间最重要的立法实践就是修定了明王朝最重要的基本法典—《大明律》.早在明朝开国之一前,即朱元璋自立为吴王的至正二十四年,明王朝的立法活动就已经着手了,至正二十七年即吴元年十月,平定武昌以后,朱元璋就召集臣僚开始商讨修订律令的问题.事实证明,朱元璋的重典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明初的局势,巩固了统治秩序,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这种稳定的局势是依靠严刑峻法来维持,存在着许多弊端.如今我们提倡法治社会,要依法治理国家,但在颁布相应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充分权衡各方利弊,尊重人权,切不可刑罚过重,一味追求严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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