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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誉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7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和平衡,此文是一篇名誉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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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常常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产生摩擦,甚至诉诸法庭.新闻侵权纠纷的频繁发生不仅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判定新闻侵犯隐私权?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文章试图从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含义入手,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因,进而寻求平衡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途径.

关键词:新闻自由;名誉权;侵犯;冲突;平衡

一、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含义

1.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新闻自由对于新闻传播至关重要,新闻自由是使新闻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基础,也是新闻传播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前提.新闻自由并不是喊空口号,它一般通过立法来实现,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因此,新闻自由既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约束.

2.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

名誉权是以名誉作为客体,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本质就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允许违背客观事实并使其名誉贬损的不公正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权还包括公民死后的名誉权.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该如何认定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对于保持社会的进步与和谐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两种權利在许多情形下又有可能发生冲突,所以了解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和成因是极为重要的.

1.新闻侵犯名誉权的主体、客体

主体包括:①新闻作品的作者(包括本媒体记者、其他媒体记者、通讯员或其他撰写稿件的人).这里本媒体记者因为是职务行为,可以豁免.②发表新闻作品的新闻单位.③新闻信息提供者.这里又分为主动提供材料者和因被动采访提供材料者两种,后者又可细分为未经同意擅自发表和同意或默许发表.主动提供材料者和虽系被动采访提供材料,但同意或默许发表的要列为被告.

新闻侵权的客体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被行为人侵害了的公民或法人.公民的名誉权与生俱来,到死亡后,他的人格尊严还在保留和延续.法人从建立到终止,都有名誉权.

2.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1)有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在认定诽谤行为时,应该注意的是:第一,须同时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扩散.仅有私下捏造,但并没有散布即并不为他人所知者不能认定为侵权.第二,散布者不是故意,但在实际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时,亦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宣扬他人隐私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之一.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我国法律没有隐私权的明确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予保护.

(2)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表现为故意和过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即是指明知自己的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却仍然发表的行为;过失,则更多的是言语失当或者未对事实加以确认等而发表的行为.在确定侵权责任大小时,故意和过失的情节轻重是不同的.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名誉权受到侵害是一种精神状态,看不到摸不着.法官如何确定这种损害是否存在呢?判定新闻侵犯名誉权时,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判断标准,也不能以受害人的感受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客观标准来衡量,英美法中提出了“合理人”标准,意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的合情合理的看法.如果一项言论降低了一个人在社会“合理人”中的地位,甚至影响其在社会上发展和立足,显而易见,后果是很严重的.

(4)新闻行为与该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新闻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总的来看,这些认定条件过于零乱,在立法司法上还需一步步完善和整理.

3.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原因

(1)两种权利的分离性.新闻自由权利与名誉权的分离性是造成两种权利冲突的必然原因.在新闻活动中,媒体有自由发表新闻报道和言论不受干涉的权利,而被报道对象则有维护自身的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往往意味着对人格权的限制,而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往往意味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2)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侧重点不同.名誉权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而新闻自由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我们却不能简单地得出谁优于谁的结论,这两种权利都是必不可少的.

(3)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台,在碰到新闻侵权案件时一般都是按照民法进行审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来判定侵权的界限,这对于媒体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是不利的.

三、如何做到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1.加强新闻立法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之所以会有冲突,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新闻立法亟待完善有关.比如,暗访拍摄、暗访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直接采访的证据,这一点仍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反,名誉权却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比较明确.所以,加强新闻立法,不仅仅是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可减少新闻侵权的发生,而且也将成为依法治国的利器.

2.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和报道水平

新闻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还要有法律素质.记者要深入采访,剖析真相;编辑要对新闻进行核实,严格把关.新闻从业人员要知法懂法,了解相关法律.另外,记者在写稿时可以运用平衡报道、专家评论、跟踪报道等手法,另外,平面媒体的文字记者采访时需注意保留证据,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及其他采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参考文献:

[1]匡敦校.新闻名誉侵权中的新闻报道失实研究——以新闻真实性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5(2).

[2]范松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衡平[J].中国商界,2008(7).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名誉权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名誉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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