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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障论文范文写作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界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安全保障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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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需要私法的不断完善,作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得以体现,但关于此项义务的纠纷也日趋增多,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该论题俨然受到大多数学者的青昧,相关著作层出不穷,不仅是因为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也在于学者们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倒逼立法者对该领域更加重视,为此提高立法科学性.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古老而时兴的话题,温故而知新,笔者不敢说在此理论上有多大建树,只希望能尽可能的在集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兼谈第三人侵权下的责任承担对该理论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经常会有在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损害消费者或者因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损害的案件,如著名的“李彬诉陆仙芹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李萍、龚念等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以及“龚柳强与彭庆强、莫文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等,类似的案例实在太多,无法一一列举,但结合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因国内立法未规定此类案件或者虽然规定了但是并不完善,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尽管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判决中看到其引发的问题却都是一致的,如经营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又是基于何种原理、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怎样获得救济、经营者承担此种义务的是否是无限度的等等.基于此,笔者试图通过系统分析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主要从法律界定、义务范围、义务标准等方面着手.

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

(一)大陆法系

在德国法上把安全保障义务称之为安全关照义务,这种义务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等方面依法应承担照顾、关心、保护义务.1869年,安全保障义务在《北德联邦营业令》上得到了规范的规定,它明确确定了劳动者的合理安全需要得到在特定条件下经营者的安全保护.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涉及最早的是“亚麻毯事件”,该事件的经过大致如下:一位妇女来到当地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亚麻毯,正当售货员把购买的亚麻毯取下来的时候,隔壁一旁的两卷亚麻毯突然间掉了下来,不偏不倚,刚好砸到了买亚麻毯的这位妇女以及她的孩子,这位妇女和她的孩子都受伤了.因就责任承担和赔偿僵持不下,最后进行了法律审判,德国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是:由于商店店员在买卖商品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购买亚麻毯的妇女和孩子受到了伤害,因此商家需承担该妇女和其孩子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事件的持续发酵影响到德国最高法对此事项的关注,最后,他们将安全保障义务扩张适用到了合同领域,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預备买地毯时就已经形成了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那么就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义务.

法国法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称谓,但却有保安义务,所谓保安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具体是指经营者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安全等方面的关照义务,包括侵权行为法,同时也包括合同法.

在日本法上,安全注意义务是判例的产物,被称之为安全照顾义务.在1975年,最高裁判所判决创立了安全照顾义务,在日本法律中指出安全注意义务是作为该法律关系的附随义务而形成,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处于特殊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在民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对相对人所附的一项一般义务.

我国学者大多赞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实际需要进行规定.从事件发酵来看,发端于1998年“张丽霞、王利毅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这则案例公布后的几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和第4期又公布了两则类似的因介入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案例,之后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便零星出现了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集中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之中,当然还有一些散件的部门法,如《铁路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近年颁布不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在原来的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即:银行、宾馆、机场、商场、餐厅、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安全需要得到经营者的相应保障,以此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障.由以上列举的规定可见,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较为零散、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也导致了诸多问题.

(二)英美法系

在大陆法系中涉及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英美法系中基本上是由过失制度加以解决的,在英国侵权法中有一个著名的案例,该案件确立了注意义务的一般原则,这就是著名的Donoghue诉Stevenson案.这个案件情况大致是这样的:Stevenson太太和她亲密的朋友在一家时髦的咖啡店喝啤酒,在聚会过程中,Steven-son太太的一位要好朋友为她买了一瓶生姜啤酒,在喝一点后,Stevenson太太将这杯生姜啤酒倒入杯中,但是在仔细观察后,惊讶地发现一只腐烂的蜗牛尸体居然漂浮在透明的酒杯中.一怒之下,Stevenson太太她起诉了卖啤酒的厂家,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啤酒是Stevenson太太的朋友买的,而不是她买的,所以Stevenson太太、生产商以及经销商之间不存在法律中所规定的合同关系,最后在法官判决中,判决以3:2的比例,啤酒厂家对Stevenson太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确立了著名的“邻居原则”,回归到此案件中来,尽管啤酒厂之间和Stevenson太太理论上没有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他们几者之间存在现实中的邻居关系.由此,啤酒厂家需在合理范围内对Steve-nson太太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护Stevenson太太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在美国法中,注意义务的主要是运用在土地所有人对他人的责任上.这种责任根据指向对象的不同划分为两种:一是土地之上的人;二是土地之外的人.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之外的人的关系中,又因引发侵权到底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两种不同的情况,根据此引发的对结果的承担责任不同.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之上人的关系中,土地所有人承担的责任较他对土地之外人承担的责任要轻,只有被邀请人和被许可人才适用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对于入侵者,一般情况下是不负有注意义务的,只有当不法入侵者是有限的侵入、是儿童或者是救助者时候,土地所有者才承担注意义务.结合两大法系的产生根源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国家产生的基础或者对其称谓和定义是不一致的,但在实质上所体现出的法理问题却是相通的,当然各国的处理方法因体系的不同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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