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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撤销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8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这篇撤销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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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和性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 判决调解书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105-08

最新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96、297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296条将具体撤销对象明确界定为“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297条则反向界定了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第296、297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的范围比较“适中”,但立足于程序法理和民诉法解释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适用的案件类型及判断标准仍然需要进一步展开分析.《民诉法解释》虽然明确排除了生效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作为撤销对象的可行性,但结合《民诉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内容的规定,撤销对象所关涉的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理论命题仍然有待深入讨论.

一、可撤销判决的类型化讨论

首先,根据裁判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将我国的裁判文书分为生效裁判和未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第56条已经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相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能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其次,根据判决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类型,可以将我国的裁判分为处理财产权纠纷或人身权纠纷的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于裁判文书种类的研究一般并不以民事权利的种类作为区分依据,因为这种区分标准是纯实体法性质的而不带有程序法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往往同时涉及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处理,比如离婚案件.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具有专属性.在涉及当事人人身权的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一般不会损害到案外人的利益.《民诉法解释》第29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无论在程序法理基础还是比较法上考察,无疑都具有正当性.但在解释论层面仍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适用的涉及身份关系案件是否可以扩张解释为包括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案件在内?其二,依据已有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属于依照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那么第297条第1款第2项和第1项在解释适用上是何种关系?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法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禁止对涉及身份权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但是,对于涉及人身权的判决所产生“次生效应(les effetssecondaires)”,从1930年至今,法国判例坚持认为因为离婚诉讼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所以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对于离婚判决对夫妻双方以外的人产生的“离婚判决的次生效应(les effetssecondaires)”,某些特定的第三人仍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这里的“次生效应”主要是指离婚判决限制了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损害夫妻双方债权人利益、损害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等情形.参见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兼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比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第163页. 比如因为离婚判决、婚姻无效判决或者收养子女判决导致的债权人或子女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第三人仍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2005年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第324条规定,“就亲子关系作出的判决,即使对于并非诉讼当事人的人,亦具对抗效力;如果并非诉讼当事人的人享有诉权,则有权在第321条规定的期限内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第八编“收养子女”第353—2条规定,“仅在有可以归咎于收养人的欺诈或舞弊行为时,对收养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始予受理”.《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107页.

从人身权的专属性出发,涉及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将第297条第1款第2项内容理解为一种“有限列举”进而对其进行扩张解释也属可行.但从法国判例所倡导的“次生效应”例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的经验分析,在台湾地区曾有母亲诉请撤销子女离婚判决的案例(台北地院93年度家诉字第140号).在该案中,母亲起诉要求撤销其子女的离婚判决并确认其婚姻无效,理由是身份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由于离婚分配财产使得其子女的扶养能力下降影响其扶养权和将来可能的继承权.台北地方法院以原告就系争离婚确定判决并不具法律上利害关系、当事人不适格为由判决其败诉. 笔者更赞同对第297条第1款第2项作严格解释.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比较注重对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因此,婚姻无效、撤销和解除婚姻关系对涉案子女的继承权益并无实质影响,进而没有赋予受到判决对世效力所及的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但对于涉及亲子关系、抚养关系的案件而言,原生效裁判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案外人的继承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交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据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要件逐案审查、具体判断.

再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可以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我国,非讼案件主要指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29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都设有专门的公告或债权申报程序用以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的利益;支付令的法律效果则主要通过执行程序予以实现.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非讼事件主要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结论:适合撤销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撤销什么意思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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