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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意思自治原则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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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明显,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对于意思自治的涵义,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只是在具体表述上会有所不同.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合同,选择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缔结合同的形式以及缔结合同的内容的自由.我国《合同法》从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对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对无效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以及当事人追究责任的选择权等方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尽管如此,意思自治仍是民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法;契约自由;民法通则

济法、金融法等课程,研究方向:经济法、证券法、金融法.

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传统私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现代私法中也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表现地最为明显.在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体现为契约自由原则,它也是合同中的主要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只讨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包括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合同法的基本条款不仅阐释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作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符合当今通行的做法.一、关于意思自治的涵义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规定.从本条法律规定来看,意思自治最重要的乃是“自愿”二字.何谓“自愿”?在笔者看来,自愿就是当事人按照其自己的意思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以及和何人订立合同.自愿不仅在形式上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实质上也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愿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当然,这里的自愿并不是当事人不加限制的自由,而是必须有一个合法的前提,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当事人的自愿将会在法律上得到否定的或者说消极的后果.

由此看来,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中不仅体现为契约的自由,而且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合同领域中,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完全的契约自由,即按照自己的真实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排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当然,这里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是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二、我国《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的制定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不仅是因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意思自治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的主要体现就是契约自由.这在合同法的多数条文中都得到了体现.(一)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有时也被称为“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①.因此意思自治在合同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这种契约自由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是当事人最大的也是首要的自由选择权,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决定是否缔结合同,无须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这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这也是其他一切契约自由的前提.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对某些合同采取强制缔约制度,如邮政、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就存在着强制缔约制度.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种强制缔约制度有时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需要由法律对此加以严格规范,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弱势的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选择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的自由.这是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即当事人有权依照其自己的意思来决定和谁订立合同,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当事人的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有些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无法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尤其是在自然垄断的行业.但这也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的这一选择权无法得到保证.在有些比如格式合同中,例如飞机运输合同,当事人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乘坐飞机而改为火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权的.况且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上,也是有利于处在弱势的一方当事人即消费者的.

第三,采用何种形式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那么采用何种形式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的形式就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这也有利于交易最大化的实现.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这就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但采取特定的形式亦是立法者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而设.总之,自由选择形式是原则,特定形式是例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是对合同的形式的选择的一种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合法形式下的非法目的,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四,决定缔结合同的内容的自由.这是意思自治主要的体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交易成果的最大化,而这又是在合同的内容中来体现的.法律在对合同内容做出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做不同的选择.但由于合同的内容有可能涉及到交易的安全,所以法律必须加以适当的限制.即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效力的变化.另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我们也由此生出疑问:恶意串通是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滥用的结果?还是立法者的社会主义思维而基于社会和国家政策的考虑设定此一条款?(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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