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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附随义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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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是存款合同和附随义务的组合概念.在存款合同限定下,其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而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交易关系中设立附随义务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因此存款合同附随义务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目的在于总结归纳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相关理论,准确的分析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

关键词:存款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

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对附随义务进行界定时学者一般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或认为“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债之关系的发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义务”.其发生是随着合同关系的逐渐发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整个过程中,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银行存款合同的定义是指开卡银行和开卡人之间的 存款合同,在银行按要求*好个人借记卡后,银行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便成立于其间,开卡人不仅可以自己持卡去银行柜台或自助机器上*相关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持卡去*相关业务.

一、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

在实践中,确定所应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在个案中是否负有附随义务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因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法官是没有确定的模式去评判和衡量是否有违反附随义务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认定原则来指导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附随义务.

1.法定优先和约定补充原则

合同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法律的任意性条款的适用不应当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所以我们不能忽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另外,作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附随义务,如果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分析或裁判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该法律的规定,而不应再以诚实信用为适用依据.

因此,如果有具体规定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条款时,诚实信用原则就不应该适用.事实上,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也常常会在法律中有所规定.

2.综合衡平原则

如果严格按照法定优先和约定补充原则认定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在前面的介绍中已知,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的,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详尽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因此我们还需其他规则来辅助.

3.适当限制原则

合同关系建立之后,当事人便由非特定关系变成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联系密切,共同实现彼此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我们应知,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如果法律一味的要求一方负担过多的义务,则违背了法律所应追求的公平正义.且也不应对一些和合同目的实质性关联程度较弱的协助行為轻易认定为附随义务.

二、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

1.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性质和形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和义务是相随相伴的,附随义务不是单纯的道德上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故我们有必要分析其法律责任来更好的了解附随义务.因此,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种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独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法律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理由如下:在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但又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还包括法律规定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其次,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怀有一种合理的预期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因此,基于这种信赖便产生了彼此间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对世责任,其保障的主要是维持利益,并不包括这种信赖利益.再次,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三种,其中对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性质都是违约责任,由此也可明确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是违约责任.

而行为人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损失来看,损害赔偿应是违反该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因为作为法定义务的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要求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只有在造成实际损害的时候才能.而违约金责任的承担是不论是否有实际损害的存在的,因此不应作为其法律责任方式.在合同义务体系中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其违反不会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因此,解除合同也不能作为该法律责任方式.

2.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会担心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过失而承担约定之外的义务而不予订立合同,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又因为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有不确定性和强烈的道德价值,当事人是无法准确的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让其承担如此沉重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价值.因此,对违反附随义务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当事人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造成的损害是无须负责的,这也是符合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

归责原则是和构成要件理论紧密相连的,银行存款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应当尊重其自然本质,在具体适用归责原则时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运用.笔者认为违反银行存款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义务必须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二是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只有在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时候才会承担责任.三是因果关系.既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四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当事人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若过失违反该义务也构成主观上的过错.

参考文献:

[1]徐莹.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6):235.

[2]陈竹,马凌.论合同的附随义务[J].科技风,2011(15):256.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附随义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不真正义务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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