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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论文范文写作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信用卡诈骗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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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频发,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的比例最大.认定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就是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从客观的行为方式认定主观的故意,本文以实践中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的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 非法占有

作者简介:边小娟,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40

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而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也经常能够看到银行工作人员向大众推销*信用卡.笔者曾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信用卡的条件,工作人员称需要填写表格并提供复印件即可,并且就赠送礼品.银行鼓励大众使用信用卡消费,甚至向资质不合格的人发放信用卡,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用卡透支行为.

信用卡消费本质上是银行提供的透支消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并在固定期限内还款,这种善意透支是信用卡消费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银行鼓励持卡人善意透支信用卡,刑法追究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那么如何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呢?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案情分析

案例一:2013年3月,贾某某从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额度为5万元.同年6月,贾某某正常使用该卡并按时还款.贾某某经营一家五金配件中心,信用卡主要用于进货、购买材料等.后因五金配件中心对外有大量的欠款未收回,贾某某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每月只能归还一部分欠款,至2016年8月信用卡欠款共计48000元.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后银行报案.2017年1月1日,贾某某被拘传到案,家属替其归还全部欠款.

案例二:邓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中国某某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额度为2.53万.邓某某刷卡消费期间,大部分月份均能按时归还欠款,个别月份只还欠款的一部分,所以此卡一直可以正常使用.2016年1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400元后未再归还欠款.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后银行报案.2016年11月18日,邓某某被传唤到案,家属替其归还全部欠款.邓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有工作,有固定收入来源,2014年2月20日生一子,之后一年的时间在照顾孩子,没有出去工作,在这期间邓某某信用卡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存在个别月份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要求经过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案例一中,贾某某符合恶意透支的形式要件,那么将信用卡透支的钱用于生产经营,能否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案例二中,邓某某也符合恶意透支的形式要件,那么在哺乳期间没有正式工作使用信用卡,能否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认定恶意透支的争议焦点

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数量众多,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状态,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很难直接作出判断和证明.因此,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包括信用卡资金的消费场所数额、工作状态及收入记录、还款情况、在其它银行申请信用卡情况、是否逃避催收、催收后是否与银行协商还款等情形作出全面、综合的判断.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六种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其中前五种情形有具体的情节条件,第六中属于兜底性条款,不易扩大使用.

案例一中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贾某某经营不善,大量欠款无法收回,致使未能及时足额进行信用卡还款,期间贾某某曾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贾某某是否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调取贾某某的信用卡还款记录可知,贾某某每个月都归还欠款,足额或者部分归还,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将近一年之久.而贾某某自己称:五金店每个月都有收入,自己也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等欠款收回,就能还上信用卡的钱,所以自己一直很放心的使用信用卡透支,像民间借贷一样,没有想不还钱,不是诈骗.最后通过调取贾某某经营的五金店的纳税证明、贾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书等文书、贾某某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卡消费支出明细等材料,仔细分析相关书证材料,发现贾某某确实有欠款未收回,且五金店一直都有收入,不能认定贾某某没有还款能力.虽然一年的时间,贾某某不能按时归还全部欠款,但不能因此认定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贾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

案例二种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邓某某在哺乳期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直使用信用卡用于生活消费,虽然每个月都在还款,但一年中只有部分月份足额还款,其他月份只能归還部分欠款.因此是否能认定邓某某属于恶意透支的第一种情形即“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主观上能否认定邓某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侦查机关以邓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收到案卷后,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发现表面上邓某某确实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还款能力,但是信用卡还款记录显示,邓某某每个月都在还款.而且,邓某某在申请信用卡之初,有固定工作有收入,也一直正常还款,可以推定邓某某此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此期间邓某某之父因病住院,邓某某称:从信用卡取钱用来给父亲治病.而且,邓某某没有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综合分析上面的信息可知,哺乳期内邓某某确实没有固定收入,但其一直都在按期还款,因此不能认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邓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邓某某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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