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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判定论文范文写作 论同人作品的侵权判定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侵权判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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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历时两年的金庸诉江南案1终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此案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因此获赔168万元经济损失,并全额获赔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此案涉及到同人作品的界定、著作权侵权判定、思想表达两分法、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禁令救济的条件与利益平衡等诸多问题.本文特以同人作品为视角,以此案为基础进行评论,供业界参考.

案件概要

本案原告是著名小说家查良镛,“金庸”是其笔名.金庸以其武侠小说闻名于华语文化圈,本案涉及的四部金庸作品为《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下称“原告作品”).四部作品均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入选内地、香港及新加坡等地教材,还多次被改编为电影和电视剧.被诉作品叫《此间的少年》(下称“被诉作品”),作者本名叫杨治,“江南”是其笔名.

法院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侵权比对:(一)人物名称.经过比对发现,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有多个人物名称相同.(二)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被诉作品中七位主要人物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的家庭背景、身份、性格、相貎、爱好、技能、社会关系与原告作品中的同名人物基本一致.(三)故事情节.原告作品发生在古代广大的地理空间,被诉作品则发生在当代大学校园,二者故事环境和背景迥异,比对内容较多,但情节多有不同.

对于被诉行为,法院分别对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论述.关于著作权侵权,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1号2,并引用一些学者的文章,认定被诉作品是原告作品的同人作品;但根据人物、情节和环境三个要素的对比,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權.关于原告主张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法院也否定了原告对其作品角色商品化权的主张.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一般条款为依据,详细地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判定杨治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著作权侵权

(一)思想表达两分法

法院首先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两分法开始,认为小说作为文字作品,由人物、情节和环境三个要素构成.环境是情节展开的背景,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时间与空间等;人物通过人物之间的关系、性格特征的具体化来表现;情节就是故事,由人物在具体环境中展开,成为表达.法院认为,“人物是核心”,但人物要素通常不是表达,“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3 既然人物要素不是表达,在侵权比对中就没有必要比对人物要素,而只比较故事情节即可.

(二)接触+相似

在侵权比对中,法院采用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由于金庸作品的大量出版,本案中接触要件显然容易满足.至于实质性相似的比较对象,法院则认为应是表达而非思想.一审法院引证最高人民法院的第81号指导案例,进一步强调所比较的应该是“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而不是“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通过对被诉作品和原告作品的比对,法院发现二者的情节取舍不同.

法院因此认定:“《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是,所谓“抽象的形式相似性”指什么,法院没有解释,这可能引人误解.事实上,这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在著作权法中,“形式”总是和“表达”一起用,称为“表达形式”;而“抽象”总是和“思想”一起用,称为“抽象的思想”.法院把抽象与形式一起用,提出的“抽象的形式相似性”,显然与思想表达两分法相悖.既然法院判定被诉作品不是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作品,被告杨治也就不侵犯原告的编权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其他权利

本案中,原告还主张被告损害其角色商品化使用权,即一种“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依据是《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项的兜底条款.但这也许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所谓“其他权利的主张”很少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相比于依据《著作权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角色商品化权”会更有利.如果法院否定了表达实质性相似,就更不可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了.

法院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权利”主张很少支持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知识产权法定强烈地体现在对于作品种类的设定中.基于相同的原理,对于权利种类的设定虽非绝对,也应基于法定原则严格适用,这使得这个兜底条款很少被援引适用.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法院对司法权的自我克制,不把“其他权利”进行扩大解释,以破坏权利的平衡.

关于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说理及判决,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

(一)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本案涉及到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但花了大量的笔墨来论证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是绝对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到著作权,就应该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一旦著作权法已经提供了保护,一般就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如果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充分或者不周延,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提供补充保护.4 对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救济,则要考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责性,其中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这一点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比著作权法更为严格.

著作权法是权利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明确的,是相对于权利而设计的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侵害行为,则既可以是具体列明的,也可以是抽象概括的,通过一般条款来进行涵盖.这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对被损害人进行救济.故从行为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范围,比著作权法更为宽泛,但同时也更为模糊、更具弹性.

结论:关于对写作侵权判定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侵权判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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