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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信贷立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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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信贷对推进金融服务的创新和信贷体制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及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消费信贷;立法;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24-04

一、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现状

(一)缺乏专门的消费信贷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消费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制重心在商业银行和企业的信贷关系上,没有对消费信贷业务做出专门规定.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等文件虽然涉及到消费信贷的部分内容,但法律层级较低,制度设计缺憾较多,甚至对消费信贷的范围、相关制度等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消费信贷业务基本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立法缺失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消费信贷业务和管理上创新动力不足,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缺乏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各国消费信贷立法均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其定位为立法基本原则.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缺失,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权益被漠视的事实大量存在.一是消费信贷机会不均.一般而言,消费信贷条件,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金融机构只能通过“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而对其他信用信息利用率不高,对消费者的信用也难以长期实施持续监控.在无法全面了解更能反映个人还款能力的“软”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获得消费信贷的机会必然受到影响.以消费信贷主要形式之一的信用卡为例,其发放依据主要是形式各异的“收人证明”,而能够出具此类“收入证明”多是具有稳定收入的职业人群,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公共企业员工等.二是消费者的权利普遍被忽视.消费信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单纯的买卖协议、贷款协议是有区别的.从法律关系看,消费信贷包含三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即商业银行和商户之间的融资约定、买方和商户的买卖协议、商业银行和买方的消费信贷协议.三种合同相互独立又互为依存.在上述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和商户之间是存在着共同利益的,所以消费信贷协议和一般的贷款协议是有区别的.而目前各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化的消费信贷协议不仅没有体现出这种区别,还常存在侵损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有的消费贷款格式同规定,卖方信用风险完全由消费者承担;当消费者不能及时履约时.金融机构享有对消费产品的直接处置权,或直接在消费者其他账户上扣划款项等.而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几乎为空白.三是消费信贷实际成本较高.消费信贷的利率虽然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支付的费用是远高于实际利率的.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获得准确高效的信用报告,只能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所加大的放贷成本基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在*贷款时承担的额外费用、综合费用较高.

(三)缺乏失信惩戒机制和个人破产制度

由于缺乏失信惩戒机制和个人破产制度,消费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发放消费贷款时,规定了极为严格的贷款条件及手续,导致成本上升,抑制了消费信贷业的发展.

二、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主要着眼点

(一)立法的调整范围

划定调整范围,明确立法的效力边界,是立法所需面对的首要问题.考察美国1968年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1年《克劳瑟报告》、澳大利亚1996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和法国1988年立法等域外立法,调整范围主要由以下几个标准划定:一是主体标准,消费者限定为个人;二是目的标准.即强调“为个人、家庭目的”;三是数额标准,融资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发达国家立法的这些共同内容,反映了各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的方面.因此,我国立法也应引进上述三个标准来界定立法适用范围.其一.由于消费信贷参和主体三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立法在权利义务配置上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此和普通商业信贷有所区别,因此消费人群应限定为“个人”.其二,生产消费信用属于生产过程本身,具有商业目的,立法会基于民商法主体地位平等的理念进行制度配置,和消费信贷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同,所以消费信贷立法应剔除出自“商业目的”的生产消费,把适用范围局限在生活消费方面.其三,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会加重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因而立法有必要限定信贷数额,以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系数.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业生产资料消费可以适用该法,因此,“农业目的”的生产消费也应纳入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适用范围,以支持“三农”建设.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消费者总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推销信贷产品的金融机构和商家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基于弱者保护原则,立法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很有必要.综观欧美等各国立法,都体现了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导思想.立法应该通过消费信贷参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资源的配置,来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进而确立该原则.通过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约束金融机构和商家的行为,明确细化金融机构和商家的义务,以落实消费者保护原则.如:赋予信用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交的合同书或书面文件通俗易懂,对信用条件进行充分披露的义务:规定消费者因消费信贷而支付的综合利率(包括各类费用)的最高限额:信用调查机关对消费者的信用调查,不能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等.立法还应把消费者获得信用视为消费者的一种权利,促进消费信贷机会的平等.

2维护贷款人利益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推进消费信贷外界环境的优化,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发挥金融机构开发消费信贷产品的积极性,也是消费信贷立法目的之一.由此.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应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利益.立法中应规定借款人诚信义务.限制借款人的部分权利,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贷款人的正当利益.通过确立贷款人利益维护原则.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给予限制和保障,以避免银行业的信贷危机,从而较好地平衡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

3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消费信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正态社会效应,也有 效应,即可能导致消费者形成超过其财力的债务.相对于消费者,提供商品的销售者处于优势.在销售者夸大宣

结论:关于消费信贷立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小额消费信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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