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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本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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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废除了1966年开始实行的住宅建设计划法制定了住生活基本法.在制定过程中,政策上不仅要确保住宅的数量,还必须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逐渐将住宅建设的重点从公营住宅向市场转化.本文从对日本住生活法制定基准的变迁,探讨日本住生活基本法的理念及内容,明确日本住生活基本法的特征及所期待解决的问题,期望能对逐步加深的中国老龄化社会及由于贫富差距所造成的居住不平等的逐步扩大等问题上予以借鉴.

关键词:住宅建设计划法 住生活基本法 住宅基本理念 住宅政策

确定日本住宅政策中基本理念的住宅基本法案最初是在1969年的第61次国会上(公明党)提出的.直到1993年的第126次国会为止,由当时的公明党、社会党和民社党在国会上提出过10次,但都以没有通过审查而告终.当时的建设省也对提案进行过讨论,可是也都没有结论.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期待能尽早制定和住宅相关的基本法.但最后推出的不是住宅基本法而是住生活基本法.

1.住生活基本法的前身住宅建设计划法

住生活基本法是代替被废除的住宅建设计划法(1966年)而制定的.住宅建设计划法是以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为依据制定的法规,从1966年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到2005年第八个五年计划为止,主要内容是日本的公营资金住宅和民间住宅的建设规划.经过了40年的发展,完成公营住宅建设约220万户、公租住宅包括租借、分期约150万户、公库融资住宅约1890万户.可以说,住宅建设计划法已经完成了日本战后重建日本住宅的使命.

决定住宅建设计划法退出历史的主要原因是2001年上台的 内阁作为行政改革的一环,开始推进特殊法人改革.作为住宅建设计划法实施的主要部门,如都市基础整备公团被废除,只作为都市开发部门被保留下来成为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也从租赁住宅供给上撤离出来,住宅金融公库也同时被废除,特定证券支援化业务的独立行政法人住宅支援机构也被缩小.2005年又制定和修改了对公营住宅法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租赁住宅特措法(在地方为适应多种需要对公营租赁住宅等进行整备的特别措施法)等住宅相关三法,公营住宅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供给量同过去相比也无可争议地在大幅度缩小.一系列的改革及修正法明确强调了今后住宅供给会逐渐转移至市场,在这种形式下,住宅计划法已经没有存在的任何意义了.

日本住宅政策全面走向市场化,是在2003年6月,日本经团连发表了“对以‘宜居’来建立世界上引以为豪国家的住宅政策的建议”之后.建议中提到建设的目标应从由民间主导的“狭小住宅”向“有活动空间住宅”发展,由“寿命短的住宅”向“可传多世代的住宅”发展,并且还提出通过“适应生活舞台的循环型住宅市场的构建”来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还提案制定不仅指住宅还包括住宅环境的整备目标,显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等各自所承担责任的《住宅、街道小区建设基本法》,此法主要包括今后住宅政策的发展方向.

2006年9月出台了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的(由住宅宅地分科会会长八田达夫主持)《关于适应新住宅政策的制度框架的回答》(以下简称回答).回答中主要提议在构建住宅政策方向性制度框架中,应按住宅政策基本法的必要性来制定基本法.其内容有:“①确立国民、事业、行政共同拥有且必须实现的住宅政策的基本理念,②为实现这一理念必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③基于这一基本理念,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应持续紧密进行,为使各种实施政策能够综合、有计划进行的制度框架,即住宅政策相关的基本法则及必须完善以此为基础的新计划体系”.

这里所提到的“基本理念”,根据其回答中的意思,是指“为实现国民人人真正能感到宽敞的住生活,关于国民、事业、行政共同拥有必须实现的住生活的普遍观点”.而且必须通过一些具体的政策来实现“基本理念”.例如“优质的性能、住环境及居住服务住宅股的形成”、“市场中多元化居住需要的适时实现”、“住宅资产价值的评估、活用”、“住宅困难者的稳定居住的确保”等方面的观点.但是也有人提出质疑,这些具体的住宅政策同“基本理念”是否一致.

回答发布后国土交通省开始着手制定法案.住宅政策课进行“省内检讨”中将名称暂时定名为“住宅基本法”,但在内阁 的审查中改为现在的住生活基本法.因为根据法律政策的解释,适应对象不仅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住宅周围的居住环境.政策的推进中除住宅相关者之外,同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等住生活相关的合作也是不可短缺的.从修改名称的过程中当中也体现了日本政府扩大住宅市场化的意图.2006年发布“住生活基本法”的同时,住宅建设计划法被废除.

2、住生活基本法和住宅建设计划法的不同点

住宅建设计划法主要有10条法规,住基本生活法则有22条组成.从基准到内容都显示出不同.主要表现为,第一,从对目的的表述的不同.住宅建设计划法以“住宅建设,是根据制定的综合计划,进行合理实施,以实现国民生活稳定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住生活基本法是“以关于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的实施政策,确定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及各地方公共团体包括住宅相关企事业任务的同时,根据为实现基本理念的基本实施政策,确定成为住生活基本计划的基本事项,全面并有计划地推进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相关的实施政策,在追求提高国民生活稳定及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寄和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为目的”.在住宅建设计划法中虽然提到“基本理念的确定”一事,也涉及到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但在优质的住宅及居住环境的形成中,字里行间并没有充分表明国民居住权等理念等条文.第二,关于住宅政策实施主体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论述的不同.针对住宅建设计划法第2条中指出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按照住宅的需要及供给的长期目标,依据住宅的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出和住宅相关的实施政策”的内容,住生活基本法第七条第3项则规定,即“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遵守从第3条开始到上一条所制定的基本理念,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质量提高等相关实施政策及负有实施的责任;国家应该遵守基本理念,在促进维持和提高住宅的品质及性能所需技术相关研究和开发的同时,为实现住宅建设中木材使用相关传统技术的继承和提高,必须具备其相关技术的信息收集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措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通过教育活动、广告活动及其他活动,针对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的问题,必须加深对国民的理解,并努力得到他们的支持.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规定住宅相关企事业单位(住宅产业)的工作范围,这些都被认为是住生活基本法的特色.第三,住宅建设计划法作为主要实施政策内容的住宅建设五年计划的替代政策的基本法,是住生活基本计划的全国计划、都道府县计划的制定者.制作全国计划必须由国土交通大臣提交议会讨论决定.都道府县计划虽然称为地方的计划,但必须经过国土交通大臣的同意才能实施,所以实际意义上行政还是以 为主导.从这一点上看,住生活基本法也只是住宅建设计划法的延续,只是侧重于经济因素更多一些.

结论:关于基本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公司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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