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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侵幼女犯罪论文范文写作 性侵*犯罪中对女性年龄明知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性侵幼女犯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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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有些性侵女性类案件中被害人的年龄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对这类犯罪定罪量刑时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年龄的认识达到“明知”的程度以及如何认定“明知”历来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以论证是否要求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达到“明知”为切入点谈谈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粗浅看法.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对*年龄的“明知”故意在认定性侵*类犯罪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着力探索此类犯罪中“明知”的内涵;第三部分则尝试从控方的角度探究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证明责任分配.

关键词:*;性侵;明知;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4;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29-02

作者简介:颜硕(1988-),女,硕士研究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在性侵*的犯罪中对于女性年龄“明知”的必要性

出于对*的特殊保护,性侵*类犯罪比性侵其他女性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往往更低,处罚也更为严厉,例如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的行为,即使*是自愿的也构成*罪而且需要从重处罚.再如刑法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卖淫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远高于一般的强迫卖淫行为的法定刑.显而易见,刑法做如此规定是为了加大对性侵*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提供特殊的保护.但是在适用这些针对*的特殊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是否需要行为人对于女性年龄的认知达到“明知”的程度则存在着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性侵*类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对于女性年龄的认知达到“明知”的程度.理由在于对*的特殊保护、严格保护,而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很容易规避,一律要求“明知”则不利于打击性侵*类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性侵*类犯罪大多规定为严格责任.

然而笔者认为性侵*类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年龄的“明知”在定罪量刑中是必须考量的因素.

首先,我国刑法奉行罪过责任原则,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主客观相统一.刑法总则中对于故意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明知”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故意犯罪,只是不同的故意犯罪中“明知”的内容不一样而已.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规定“明知”如刑法312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更多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明知”,但是这并不是说构成这些犯罪就不需要“明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某些事项有认识,但是对于该事项的认识涉及对于行为的社会内容以及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时,也应该认为行为人必须对该客观事项具有认识”①.被害人的年龄是此类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类犯罪时,主观上的“明知”是必要的.

其次,从相关的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为*.这份《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性侵*类犯罪的总的原则是要求对女性的年龄“明知”的.

最后,虽然英美法系对于性侵*类犯罪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可是大陆法系国家则大多要求对于*的年龄存在“明知”,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法学理论都更接近于大陆法系,显然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更具有参考意义.而且即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不是完全不允许以不知道*的年龄进行抗辩的,例如美国有些州规定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他对被害人年龄的认识错误是真实合理的,也可以作为合法的辩护理由.

二、性侵*的犯罪中对于*年龄“明知”的内涵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明知”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体现,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将会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危害,包括行为人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如果行为人明确的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确定的,表明行为人具有确定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又没有积极希望结果的发生则是未必的故意②.对于行为人来说,只要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已经符合了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要求,从而就具备犯罪故意.

所以笔者认为在性侵*类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年龄的“明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知道对方确定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二是知道对方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道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主观上当然成立明知.如果行为人意识到对方有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但是并不确定对方是否就一定是不满十四周岁时,行为人实际上是具有谨慎核实的义务,有义务排除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认为对方有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但是也不是很确定,而是心存侥幸,实际上行为人此时主观上是符合“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此时如果行为人依然实施性侵行为,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漠视,其行为的态度至少是放任,其主观上至少是间接故意.因此在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有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性侵行为时,可以认定行为人符合“明知”的条件,从而认定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性侵*犯罪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率数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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