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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法论文范文写作 环境法调整对象新论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环境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0

环境法调整对象新论,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环境法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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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基于“关系说”立场的传统法理学对此的表述不能够适应社会实际,而蔡守秋教授等学者提出的“调整论”则存在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之处.环境法基础理论应实现新的突破,有必要探索出能够定分止争的新观點.我国环境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表述应该实现从“关系说”到“行为说”的转向,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直接表述为人的意志行为.

关键词: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 意志行为

一、调整论评述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的调整对象为社会关系,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如2003年,蔡守秋教授提出的“调整论”,即以环境法为切入,重构了中国法理学基本理论.

从初衷角度看,“调整论”的提出和发展,契合了人类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转变,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对自然的态度经历了从征服到尊重,再到和谐相处的过渡.环境法作为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对这种转变予以关照.“调整论”将“自然”作为同“人”一样平等的主体看待,提升了“自然”的地位,有利于促使人类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但也必须指出,调整论在技术层面存在逻辑缺陷.蔡守秋教授的“调整论”首先承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其次将之分解为人和人的关系和人和自然的关系.①但这一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将人和自然的关系纳入社会关系下有违常理.广义的“自然”,指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在外延上大于“社会”,“社会”无法包含广义“自然”;狭义的“自然”指天然,即非人为,其本身就是通过和人类社会相区别而定义的,特征之一便是“非社会性”,可见“自然”一词无论在广义上还是在狭义上都无法被“社会”一词所涵盖,社会关系是无法在内涵上包括人和自然关系的.因此,“调整论”的初衷是好的,但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修正,须另辟蹊径.

二、“关系说”之考察

长久以来,学界一直认为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该观点的正确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论证.例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不调整单独的个人意志行为,法律调整的意志行为都是社会关系中的意志行为,且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意志行为的调整实现的.②由此观之,对于调整对象的定义是在引用“意志行为”一词的前提下完成的,脱离意志行为,则无法实现证成.因而意志行为才是调整对象的核心,马克思关于法的调整对象的经典论断就完全没有使用“社会关系”一词,而是直接使用“行为”一词③.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律的调整对象直接界定为人的意志行为,“行为说”可以绕过“关系说”中存在的障碍,同时也能实现“调整论”的初衷.毫无疑问,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法律不应、也无法约束自然,我们无法想象一部法律对自然界的电闪雷鸣、风吹草动作出规范,这显然是荒谬的,自然对人的作用过程不具有意志性.“社会关系”无法涵盖人和自然的关系,但“行为说”却可以,行为说将人的意志行为作为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人对自然,也包括对他人实施的意志行为.

实现“行为说”转向的最原始目的是为将人和自然关系下人的意志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解决环境法领域的问题,最终却自下而上影响了整个法学理论.我们在处理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时,既应当看到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意义,也应当看到部门法的发展对传统法理学提出的挑战,法理学必须实时地更新自身,去回应这些挑战,如果一味地坚持陈旧地理论,固步自封,便会最终导致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出现“两层皮”现象,法理学完完全全沦为一门“形而上”的学科,在今天我国积极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更要警惕这种危险的发生.

三、“行为说”立场下的环境法调整对象

在“行为说”立场下,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表述,至少应符合以下特点:

1.概括性.环境法在众多法学学科中尚属年轻,因而对于环境法的学科体系应如何构建,不同学者看法各异,但考察我国主流的环境法教材和著述,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具体内容(即环境法分论)大体分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部分,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必须将其全面概括.

2.简洁明了.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和利用自然客体或其之间的生态联系有关”的行为④,这一表述虽然兼顾了对自然客体的利用和对其生态功能的利用,但过于繁琐.有学者将其表述为“和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⑤,这一表述过于抽象,不能够明确地体现出行为本质,亦不能够和环境法的具体内容相呼应.

四、结论

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争论显示了我国传统法理学在调整对象这一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基于传统的“关系说”立场不能够很好解决问题,而“调整论”亦存在逻辑缺陷,将“行为说”和“关系说”分离,实现从“关系说”到“行为说”的转向,明确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为人的意志行为,有利于结束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争议,促进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现环境法和法理学之间的和谐.

注释:

①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等人和人的关系和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参见:蔡守秋.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和补充[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25

②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第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对之直接起作用的对象等第二,法律也不调整孤立的、不和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即人和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等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等”参见:孙国华, 朱景文. 法理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203

③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M]. 人民出版社. 1956:16-17.

④参见:王树义. 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12:42.

⑤参见: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M]. 法律出版社. 2001: 34.

结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环境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环境法.试题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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