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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理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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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为本的理念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并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石.作为反洗钱工作重要阵地的商业银行,在风险为本理念下要对自身面临的洗钱威胁有全面的认识,并采取科学方法评估风险,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本文从风险为本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要求入手,结合银行面临的反洗钱工作实际问题,提出了商业银行风险为本理念下反洗钱工作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风险为本;反洗钱;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1)-0076-03

风险为本理念,最早由英国于2000年提出并倡导,强调将更多的反洗钱管理资源投入到更大的洗钱风险领域之中,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效仿推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各国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2月发布了新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40项建议),升级了旧的反洗钱国际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执行措施,明确了国际反洗钱领域风险为本的变革方向.在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08年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12年按照FATF提出的改革方向,遵循“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对“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调整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有所借鉴.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

(一)风险为本理念下的规章制度体系

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反洗钱管理制度,不是放松合规性管理,而是要以风险管理为着力点,注重前期识别、预警和控制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控,要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的风险分布情况,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全面、审慎、有效的内控监管原则,制定内部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规定,将反洗钱职责渗透到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支付、贷款及外汇管理的各个相关部门和岗位,以及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之中.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的全面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下,商业银行要建立先评估后实施的工作模式,根据对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来分配合规管理资源,切实做到有的放矢的科学配置.建立全面风险评估机制就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系统分析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在此基础上形成针对商业银行自身风险防线的自检体系来筛查风险漏洞和潜在的影响,从而确定各地区、各业务以及各产品的洗钱风险等级.应将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信用卡以及POS机等非面对面业务渠道作为重点评估领域,设置的风险评估指标尽可能的覆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及产品,能全面评价产品设计、合规审查、尽职调查、风险管理以及制度执行的效果,从而确保整体评估机制能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

(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可疑报告的上报

在传统规则为本理念下的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标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预设标准执行,而风险为本理念下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基于客观条件之上进行主观的分析判断,商业银行在发现非既定标准下的其他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对总的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可疑报告分析的有效性,由可疑交易的普遍特征、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方法以及可疑报告的上报意愿来决定.但在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要针对洗钱交易的多样性、隐蔽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在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研究分析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避免标准依赖下机械性、粗放性、防卫性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发生,切实提高可疑交易监测水平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

二、风险为本理念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构建涵盖洗钱风险评估、控制、内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对各类风险的相互关联和影响进行全面科学评估,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但是,反洗钱管理点多、面广、链条长,既涉及银行内部部门间的协作,又需要与职能部门多方位合作.虽然各银行建立了行内反洗钱领导小组统筹,指定内控部门牵头的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但银行内部对反洗钱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管理牵头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不足,无法与外部反洗钱力量形成合力,有效甄别和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一方面,银行内部未组建独立的反洗钱管理部门.反洗钱管理实行部门对部门,点对点的管理,不能实现点对面的辐射,而致使下级行反洗钱工作涉及的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反洗钱组织架构与监管部门、职能部门未有效对接.反洗钱工作多跨机构、跨地区,实际工作中需与人行、*、海关、税务、外管、司法等多部门进行对接合作,而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的牵头部门职能、地位不明晰,无法与监管部门实现无缝衔接,客观上影响了反洗钱合作的效果.

(二)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的渠道和手段

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必须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下,通过对区域、行业、客户、业务以及产品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在反洗钱管理中对可疑交易报告识别、客户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预警处理等方面设定最低限度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辖属机构风险主动识别能力.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既是自身洗钱风险识别的需要,又是出于公利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而我国尚未建立针对反洗钱客户调查的配套制度,未建立畅通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平台,使商业银行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识别障碍重重.一是*交易为反洗钱调查设置障碍.*结算管理在我国不设限制,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渠道,*的跨区域、跨境流通使用非常普遍,加大了客户资金追索的难度.二是金融机构间的客户信息平台缺失.反洗钱调查、风险识别中涉及的跨行、跨机构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查询渠道缺失,易产生反洗钱交易监测漏洞.三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等洗钱风险高发领域,资金用途难以鉴别,交易数据收集统计难度大,交易的隐蔽性强,识别、分析难度大.

结论:关于理念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安全理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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