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论文>材料浏览

关于行政违法论文范文写作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能结构其实现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行政违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9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能结构其实现,本文是一篇关于行政违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行政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行政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结构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行政管理专业论文题目

摘 要: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性权力和非诉讼性权力的全面行使来实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权能结构及其实现,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 行政违法; 检察监督; 检察权

中图分类号: D03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2-0101-03

On the Realization of Procurator Supervision Power over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ZHANG Yun-ping

(Gu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30, 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al supervision, procurator supervision over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requires to officiate power through litigation and non-litigation in order to monitor administrative body. Such paper discusses about the power structure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to build a complete system of procurator supervision over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Key words: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procurator supervision; procurator power

我国宪法将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这种宪法上的优势定位为检察权介入行政权提供了政治上的正当性.当前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现状亟待创设和构建对行政违法进行检察监督的新型方式,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提供了现实合理性.据此,对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获得了制度上的正当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不能动摇的,不仅如此,在目前中国转型时期,检察机关还应全方位地落实和强化其监督职能.[1]但是,我国立法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规定在实践中陷入了难解的困境,检察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边缘化,因而需要系统探讨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权能结构及其实现机制.

一、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能结构

司法实践中,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检察院通过依法启动法律程序,促使行政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履行实体性权力对法律问题作出决断,从而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2]可见,人民检察院是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的权力主体,检察监督权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既然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就应当按照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除了行政抗诉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案件的起诉权、参诉权和其他监督权.只有这样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才是完整的,才能满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监督权力①的内容和结构和检察监督权力设置问题密切相关,是检察监督权力宏观设置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完备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诉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使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的权力.这是对行政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弥补,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国家干预.公诉权从本质讲是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最基本手段.[3]是否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在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和行政机关接受监督义务.

体系中,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化的保障机制,特别是通过“公共利益代言人和守护者”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来保障公共利益,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多年的行政和司法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确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

(二)参加诉讼权

参加诉讼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和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和抗诉人.在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几乎都有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权,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授权检察院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即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让公民提出控告,所以,参加行政诉讼理应成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基本的、法定的权力.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是基于其法律监督权,代表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对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三)抗诉权

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对法院就违法行政行为未能正确裁判提出抗诉,不但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直接监督,同时也体现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间接监督.

(四)检察建议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程序性监督方式,和澳门廉政公署行政申诉局所采用的劝喻方式极为类似.”[4]7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时,不论是间接监督还是直接监督,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都可以适用.特别是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时,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纠错程序,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应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首选方式.

(五)纠正违法权

纠正违法主要针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出现的行政违法,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的话,会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检察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向有关行政主体发出纠正意见,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这种监督方式比检察建议有更强的强制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对属实的纠正违法意见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院.纠正权的特点是简便快捷,而且这种方式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符合监督经济、高效的原则.

(六)督促权

当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以及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违法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职责.法定督促期限后,相关主体或职能部门仍放弃职守,则一方面可对其追究失职的法律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督促期满后,检察机关可根据相应的立案标准及立案原则进行初步审查.这种监督模式体现检察权的谦抑性,检察机关始终处于超脱的地位,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不作为所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

结论:关于行政违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行政违法是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
【摘 要】 文章概述了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现行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检察监督法制的对策建议:完善相关立法。

刍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正当性
摘要: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式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内部监督以及社会。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之
摘要: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

行政执法有效监督
摘 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本文通过。

论文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