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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写作 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与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适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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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海事国际私法中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定,就法律适用原则进行探讨,通过对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等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析,提出我国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并探讨其新发展,涉外海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确定准据法,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时,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与涉外海事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不能查明时,可适用法院地法.

关键词:海事法;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特征性履行;海事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97.4;DF974 文献标志码:A

引言

在海事国际私法中,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存在国际统一实体法,但有关海事合同的法律冲突仍时有发生,导致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不断出现,一般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行使该权利,则根据法院地的法律选择原则(通常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合同或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对准据法的确定有一定影响,此外,涉外海事合同也可能适用行为地法,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定,探讨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及其新发展.

1涉外海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的合同,内容不尽相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准据法的做法被普遍接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订有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为调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原则,欧盟成员国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遵循《罗马公约》的规定,《罗马公约》赋予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广泛自由,根据该公约第3条规定,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明确表明,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于合同整体或某一部分的法律,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约定该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无论原先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罗马公约》第3条,还是根据该公约其他条款进行选择的结果,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变更合同适用法律不得影响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且选择时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仅与某个国家有联系,则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均不影响该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当事人是否同意选择适用法律以及选择适用法律的行为是否有效,依据公约第8和9条的规定确定,综上所述,《罗马公约》对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的方式、时间及有关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英国将《罗马公约》的有关条款并入《1990年合同(适用法律)条例》的附件1中,适用于1991年4月1日以后订立的合同,波兰《国际私法》第25条1款规定:“契约债权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但选择的法律应当与该法律关系有一定联系,”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86条、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4条、秘鲁《民法典》第2095条、希腊《民法典》第25条、法国《民法典》第2313条、瑞士《民法典》第117条以及泰国《国际私法》第13条等均规定合同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

英国在答复国际海事委员会向各国海商法协会发出的“海事国际私法问题单”时认为,合同当事人可选择法律,但不能广泛和无限地选择法律;如果适用法院地的强制规则,则选择的法律不予适用;如果法律选择条款违背公共政策,则该条款无效.

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实例,其中,“宏大”轮案很具有代表性,1989年1月,原告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委托香港某公司在美国购买5250t小麦,价值1163358美元,交由被告利比里亚美姿船务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宏大”轮承运,同年3月9日,原告收到该批货物的2份提单,其首要条款载明:“提单有效性依照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并受其约束,”2月12日,“宏大”轮在美国装载小麦后开往加拿大加载,航行途中,该轮在预定航线上遇到大风浪,3月11日抵达我国蛇口港,船检和商检部门对“宏大”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不适航,开舱后发现大部分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和变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致选择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作为本案准据法,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单签发地和装货港均在美国,提单载有适用美国法的条款,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一致要求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故确认本案适用该法,最后,法院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选择法律时,当事人应协商一致,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可在合同缔结前、合同缔结过程中或合同缔结后,原则上,当事人可在合同执行后行使选择权,但在合同缔结后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当事人不得排除强制适用的法律,否则,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无效,法律选择只能根据当事人实际或真实的意图推断,不能在假想的基础上推断.

1.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则,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在发生法律适用纠纷时,以保证当事人各方公平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前提,在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寻找相关度最高的因素,以此作为*点,谋求法律适用,该原则已得到各国公认.

《罗马公约》第4条1款规定:“在当事人未根据第3条规定,对合同适用法律作有效选择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如果合同可分离的某一部分与另一国家有最密切联系,则该部分合同作为例外,应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罗马公约》第4条4款规定:“货物运输合同订立时,如果承运人主要营业地的所在国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发货人主要营业地的所在国,则推定该国是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在适用本款时,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的合同按货物运输合同处理,”《罗马公约》第4条5款规定:“如果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加密切的联系,则不适用本条2款、3款和4款的推定.”

波兰《国际私法》第27条1款2项规定,如果当事人住所不在同一国内且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则承包、*、寄售、经纪、运输、发货、委托和寄托等契约分别依契约缔结时承包人、*人、寄售人、经纪人、承运人、发货人、受托人和受寄人住所地法;该法第27条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住所无法确定,则依契

结论: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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