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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宪法论文范文写作 论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与必要性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权宪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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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征税权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包括征税立法权和征税行政权.国家征税的过程,是将人民的私有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过程,其实质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征税权是最需要宪法控制的公权力.征税权宪法控制,是指宪法提供征税权控制的基本原则、确立征税权控制的基本方式、明确征税权控制的根本途径等方面的内容.征税权宪法控制,既是制约国家权力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宪法》征税条款的缺失,使得征税权设立和运行不规范、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明确征税权在和地方间的分配、增加纳税人权利的条款,是我国实现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征税权;宪法控制;纳税人权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1)01001206

收稿日期:20101120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0SK603)资助.

作者简介:汪满生(1973-),男,安徽怀宁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①有些学者认为,征税权应当包括司法权.如席晓娟在《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以权利(权力)性质的法律解析为视角》(发表于《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一文中指出,“征税权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笔者认为,从字面意思来看,征税权强调“征”,而“征”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特点.立法机关在行使征税立法权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范围内积极主动地确立税收立法的内容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积极主动行使征收管理职能,两者都体现出积极性与主动性的特点.而司法权对社会关系的介入方面具有消极性与被动性一面,其本质上是通过具体运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执行中的法律争议.因此,征税权具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属性,司法权不应被包含在征税权之中.

On the connotation and necessity of constitutional control of taxation power

WANG Man-sheng

(The Basis of Ministry,Chaoh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Chaohu, Anhui 238000, China)

Abstract: The taxation power is the right of the country to obtain tax revenue, including legislative power and executive powe. The process of the country’s taxation is the process of tranerring people’s private property to the possession of the country, the essence of which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state power system, the taxation power is the civil rights power which needs constitutional control most.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l of taxation power refers to such basic contents as the basic principles, methods, and ways, which is indispensable both in the restriction of state power and the gurantee of human rights. The lack of taxation provisions in the Constitution in our country fails to standardize the establishment of taxation power and safeguard the taxpayers’ rights. Therefore, in our country, that the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e legal principle and fair principle of the tax revenue, clarifies the distribution oftaxation power among the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increases the provisions of taxpayers’ rights is a necessary road to realize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l of the taxation power.

Key words: taxation power; constitution control; taxpayers’ rights

一、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

征税权是国家拥有的,以人民同意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需要为目的,经由人民授权而获得的,依据宪法和法律,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其内容包括征税立法权和征税行政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①.

现代国家离不开税收,国家取得税收的基本手段是通过行使征税权,将人民的私有财产转归国家所有.因此,可以说,征税权摆脱不了“干涉”私权利的命运,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征税权是最需要获得宪法控制的公权力.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主要是指宪法提供征税权控制的基本原则、确立征税权控制的基本方式、明确征税权控制的根本途径等方面的内容.

(一)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确立征税权的建制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正是这两大原则构成了对征税权的形式和实质控制.虽然征税权的运行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但就宪法层面而言,这两大原则对征税权的控制发挥着主导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是在资产阶级带领人民限制封建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经美法等国的革命实践,发展至今,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控制征税权的一条重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在限制国家权力、反对任意征税、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将国民从行政权的承揽者——国王的恣意性的课税中解放出来”[1]. 在现代法制社会,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功能是社会成员对国家征税权的同意,“通过将税收法律建立于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之上,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了合法性装置.” [2]

税收法定原则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不同的文字表述和内容表述,但其控制和规范国家征税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精神实质并未变.我国当前对税收法定原则公认的表述为,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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