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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权论文范文写作 土地财产权保护视角下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财产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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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有利于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物权法属性没有得到体现,农民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系统之外.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应建立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长远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法规形式明确和规范土地资产的物权性质,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财产主体,赋予其市场交易主体地位,凸显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切实有效地利用土地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应注重改革现有土地征收制度,确权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土地财产权;土地征收制度;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16-03

随着人们对土地财产权认知程度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学者在土地增值收益来源及形成机理、增值收益归属、分配格局、合理分配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1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规定,为农民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立足社会经济转型、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背景,着眼于农民利益保护、城镇化发展等多元化政策目标,创新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于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机理及途径分析

资本是可以据以创造物质利益的客观存在,本质特征在于其增值属性.[7]从资本化角度来看,集体土地增值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的资本化.具体来讲,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流通,通过权利的配置、利用,实现获益或增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按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物权法》对于集体土地权能的设计中,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普遍由集体成员个体享有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土地合作社、承包租赁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运作模式和“宅基地换房”“地票”交易等宅基地使用权资本化运作模式在实践中被广泛推行.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运作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财产主体地位得以体现,通过动态流转和高效利用,土地价值得到显化,更好地实现了土地增值和收益.

为了有序推进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法律制度采取了严苛的限制政策.城市资本不能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存续的前提下,通过转包、租赁等设立债权的方式从事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只能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集体组织成员这一限缩后的主体范围内流转.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简单流转,资本化程度严重不足.按照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作为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集体土地唯有通过土地所有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转化后,方能进入市场实现不同交易主体间的动态流转.实践中,集体土地外部性增值[8]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产生:

1土地征收.我国土地制度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特点,即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空间扩展和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有建设用地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自然成为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通过行政征收,集体土地产权实现国有化转化,再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流通.原本不可转让、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一种资本化严重不足的产权一跃成为可以在市场自由流转、充分资本化的产权,土地资本潜力得以充分挖掘和发挥.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近年来,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各地推进了致力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等多元目标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2008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为农村建设用地获取原有用途之外的增值收益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灵活性,各地纷纷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依托,将宅基地整理复垦后的新增耕地和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上置换,部分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转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地方政府统一通过市场手段入市.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下,置换的宅基地往往产生高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资产价值得到显化.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受损的现实表现和根源

1农民土地财产权受损的具体表现.土地财产权是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保障.《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农民凭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共同享有的农村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财产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力.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征地补偿是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定方式.作为对农民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补偿,国家按照土地原农业用途采用产值倍数法对失地农民予以补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各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时缺少统一标准.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是,以房屋的重置成本为标准予以经济补偿,结合农户人口结构和数量进行实物安置.然而,随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由所有权派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将不复存在,作为土地要素投入者的农民理应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法律法规的缺失,现行征收补偿范围过小,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物权法属性得不到体现,农民最终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系统之外,构成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实侵犯.

结论:大学硕士与本科财产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财产权有哪些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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