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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论文范文写作 物权变动之有因性、无因性与其罗马法渊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罗马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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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变动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欧陆民法典中,它在三个层面上体现出相反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与交付原则,统一原则与分离原则,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德国法和瑞典法在物权变动上的规定几乎完全不同,前者采纳的是无因性原则,后者则采纳了有因性原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但都起源于罗马法.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与无因性原则有关,罗马法上的交付则是有因性原则的渊源.因此,罗马法可能是更好地理解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并比较两者优劣之关键.

关键词: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罗马法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3-0018-07

一、引言

买卖合同和物权变动的关系处于债权法和物权法之交错位置,是私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在该领域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广义的财产关系(patrimonial relations)之组织.[1](P99ff)但是,物权变动之基本原则在欧陆各国民法典中殊为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在买卖合同的物权移转中提炼出诸项原则,并在整合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该制度之建构.这里,问题将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每一个层面都存在着两个相反原则之对立.1

第一个层面反映的是两种欧洲私法基本原则之对立:合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Consensus)与交付原则(the Principle of Tradition).2这种对立首先就使欧陆法系诸国分化成两个法域:前者以合意为足,后者则另行要求一项额外要素——转让行为(conveyance).在法国、意大利等适用前一种情形的国家,买卖合同直接移转物权.后一种情形则表现于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合同产生债的关系,但物权移转还需满足一个额外的要求:物的实际交付或于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在涉及不动产的情况下,合同亦不能移转物权,而是需要符合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个层次是合同发生债之效力(the contractual-obligatory level),第二个层次是物权生效[the property(real) effect].

第二个层面反映的是统一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ty)和分离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之对立.1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权移转需要具备公示之要素,比如动产从出让人向受让人之交付行为,或者土地移转中的登记行为.分离原则是指,有关物权移转的合同与物在事实上的移转行为须区别对待,并各有规则.统一原则则意味着,对物之转让行为无需合意,物之转让是一个事实问题(factum)而非合同.例如,在罗马法有关所有权移转的概念中,交付(traditio)就只是一个事实而已.[2](P352f)

第三个层面则是有关无因性原则(abstraction)和有因性原则(causality)之划分.根据分离原则,人们需要细分不同种类的合同.但是,如果债权合同(obligatory contract)出现问题,情况又将如何?我们无法在分离原则中找到答案,而需求诸于无因性原则或有因性原则:根据前者,所有权之移转不受影响;根据后者,所有权移转将受到影响.

二、无因性原则与有因性原则概述

这里,我特别想要指出的是,上文最后提到的无因性原则和有因性原则之划分是依据对交付时合同无效或终止之介入而作出的.

(一)无因性原则

我想首先从无因性原则入手展开论述.该原则意味着,交付是一种无因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基础的买卖合同(underlying contract of sale)是有效还是无效,或者无论是否曾经达成一个基础性的合同,交付之有效性并不会受到影响.[3](P58)完成履行行为的合同(Executory contract)与债权合同彼此并无联系.所有权移转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不是合同本身,而是物在事实上之交付.2毫无疑问,该原则是与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之大名联系在一起的,此公赋予了其一个教义上的根据(dogmatic grounding)3;该原则还与德国19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潘德克吞学派有关.物权移转不仅需要有买卖合同,就动产而言,需要当事人就物权移转达成合意(die Einigung)和物在事实上予以交付(die übergabe);就不动产而言,需要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die Auflassung)和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die Eintragung).如果满足了后一个条件,即使基础的债权协议是无效的(例如,在未能就价金达成合意之情形),只要它是一个有效的物权合同(real agreement),所有权仍然移转.买方因此可以取得物权,即使其并未被履行.买方亦无须担心存在于卖方和其前手间的债权关系.[4](P233)通过这种表现于外的受领过程,债权合同[即负担行为(das Verpflichtungsgeschä;ft)]与物权合同[即处分行为(das Verfügungsgeschä;ft)]是有区别和分离的.无因性原则规制在这两种合同间出现的效力,它需要分离原则,但走得更远.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适用无因性原则的效果可以通过下列事实具体化:卖方作为无效合同中承受不利之一方,无权通过主张所有物返还(die Vindikation)以取回已售之物之理由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action of vindication),而只能提起基于不当得利之诉(action grounded on the unjust enrichment).不当得利之诉是一种特殊的对物的补救措施 (condictio).4在涉及第三方时,也可以通过下列事实对无因性原则的法律效果予以具体说明:作为第三人的第二买受人(sub-buyer)不须考虑第一手买卖合同缔结的债权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具有合法性.

结论:关于对写作罗马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罗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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