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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董事会决议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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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宝能系”发动的万科控制权之战,最终带出了国有股东、地方国资、管理层等多个主体的对决.此间,万科H股的逆市下跌,显示出市场对于6月17日董事会对峙局面的担忧,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无论结局如何,其都将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经典案例载入商业史册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万科控制权之争并没有随着万科的停牌而降低热度.近几个月来,万科一直在寻找自己的“白衣骑士”,终于,他们的努力似乎即将得到回报.万科于2016年6月18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拟向深铁发行28.72亿股,每股15.88元,以456.13亿元收购深铁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深圳地铁所持有的万科A股股份将占万科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20.65%,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A股股份将占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19.27%.

然而,这份重组方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受到了华润方面的激烈反对.华润方面虽然支持万科与深铁的合作,但反对向深铁增发股票.在17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华润方面的三名董事对方案投了反对票.按照万科《公司章程》,重大收购或发行证券等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当天参会的共11人,表决结果为3人反对,7人赞成.独立董事张利平因为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回避了本次会议的*表决.

结果已出,但这是否意味着决议已通过?华润跟万科各执一词.6月28日两位万科投资者袁女士(持有10000股)、张先生(持有11100股)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以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为由要求撤销万科公司6月17日董事会的决议,结果还不可而知.但是,在这个显性的问题背后,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张利平不是普通的董事,而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竟然会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负有监管职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6月22日发给万科的问询函上,深交所要求万科对张利平回避的具体原因及其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作出说明和披露.不过截至6月28日,公开媒体还未见到万科的答复.

张利平是否真的具备关联关系?外界无从得知.我们只能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分析独立董事张利平的关联关系与万科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如关联关系不存在,张利平就应当参与董事会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所谓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泛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学界认为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略,关联关系的外延是十分广泛的,任何可能影响董事作出理性判断的关系都包括在内,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既包括受法律和道德保护的情感关系(如夫妻),也包括不受道德和法律保护的情感关系(如“小三”);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客观的关联关系.

域外立法方面,以美国为例.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利害关系董事,不仅包括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直接交易,也包括:1.本公司董事、经理同时是其他公司的董事与经理,本公司与该公司进行交易;2.本公司董事、经理同时是其他合伙企业的董事与经理,本公司与该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在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具有财务上的利益而本公司与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具有利益关系.《美国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第8.62条第4项还专门规定了“合格董事”即“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定义,即所谓“合格董事”指“涉及董事冲突利益之交易时,该董事并没有:1.在该交易上有冲突利益,或2.与该交易之上有冲突利益的另一董事有家庭的、经济的、职业的或雇佣的关系,此类关系于当时情形下有理由被预期,将会在该董事参加*时影响其判断.”

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董事回避的立法基础在于: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该为公司的利益工作,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一旦董事处于关联关系之中,则他就有可能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定.因此,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该回避表决.

如果我们认为关联关系不存在,则董事会决议未通过.17日董事会表决的是万科跟深圳地铁的合作方案,与张利平所在的黑石集团八竿子打不着.这也是很多人觉得奇怪的地方.如果关联关系真的不存在,则张利平的回避实际上等于弃权.这样,*结果应该是7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赞成票未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因此董事会决议未通过.这种结果对华润是有利的.实际上,华润在对17日的决议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中就是持这种观点.

如关联关系存在,张利平就不应享有董事的表决权

如果张利平只是普通的关联董事,6月17日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呢?万科与深铁的交易属于重大收购事项,按照万科公司章程,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而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争议有二:第一,万科章程对特别重大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决是否有效?若有效,重大事项表决是否适用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对于第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虽然法条中有“必须”一词,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妨碍公司章程规定特别事项需要绝对多数董事同意而通过.因为《公司法》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部分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规范都带有任意性.该规范即是如此,过半数董事通过只是法律最低限度的规定,公司章程当然可以约定更高的通过标准.因此,万科章程对特别多数决的规定当然是有效的.

结论:适合董事会决议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范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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