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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竞业限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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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维护自己竞争优势的常用手段之一.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竞业限制条款之欠缺,比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竞业限制条款尽一份薄力.

关键词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 商业秘密 比例原则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7年北京市大學生科学研究和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余若颖,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42

一、竞业限制概述

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竞业限制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所谓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指用人单位和处于本单位重要岗位或接触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的一定时间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或同类业务的经营或者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良性的市场竞争,要求所有市场参和者能够在从事市场活动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讲信用,守承诺.但“恶性跳槽”、“违规*”这类走捷径的行为,往往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甚至丧失竞争优势,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势必会打击市场的创新性和稳定性,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经济发展. 而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其他用人单位恶意“挖人”、恶性竞争,不得已而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其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劳动者自身的择业权.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合法合理,十分必要.

二、我国竞业限制条款之缺陷

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的《公司法》,现行规定仅见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和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还有一些地方出台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来协助落实.然而,囿于立法技术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欠缺,我国竞业限制条款仍存有一些争议和困惑,留有较大的弹性空间.

(一)关于竞业限制适用的客体和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适用的客体包括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商业秘密不同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要求不被公众所知悉,而知识产权则是公开的;商业秘密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仅指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广义的还包括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法条中并未清楚规定其所称的知识产权的界限.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 ,即其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从字面上就能理解和界定,但立法没有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解释.那么,其界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会也不愿作区分,而是在招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普遍附带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但签约的员工有一部分是不会接触企业的这些商业秘密甚至核心资源.

《劳动合同法》对“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规定太过抽象原则化.用人单位增强保密意识自然是好的,但如果理解和适用存有偏差,终会背离建立该项制度的初衷.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瑕疵处理

当竞业限制条款存在缺陷时,例如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过长,那么,该条款效力如何、怎么补救?《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四)》都未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法条中用的“可以”二字,而非“必须” .而且,就字面来看,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但《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则倾向于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条款视为一个无效或效力瑕疵的条款,这就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产生了矛盾.依法理而言,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则劳动者无需履行,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但从实践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约定,则劳动者可轻松进入竞争性的行业,这对用人单位又是很不公平的.

(三)竞业限制期限和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笔者认为,两年的规定有些死板,对于更新较快的行业,如软件设计等,两年的期限是有些长的,应当根据行业的不同来细分.

劳动者无权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司法解释(四)》只机械地设定了一个“三个月”的期限 ,即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因自己的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才可向法院请求解除该协议.该规定将劳动者置于被动等待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可以随时解除,那竞业限制的期限看来只是对劳动者的约束,这是不公平的.

三、他山之石:外国竞业限制制度举要

竞业限制关涉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用人单位的财产保护权的冲突和平衡,其立法构建和标准,因国而异.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客体

对于竞业限制的客体,大部分国家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来划分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对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判断,将劳动者的知识区分为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客观知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获取的生产和经营的信息;主观知识是劳动者的一般技能或依个人能力获取的知识,主观知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且,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雇主还要证明他们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具有必要性的.

结论: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签了竞业协议怎么跳槽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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