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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保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4

再保险合同独立性其突破,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再保险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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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是正确处理再保险内、外部当事人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在此之上,随着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再保险法理的调适,再保险的独立性也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的保险请求权可以成立,允许对独立性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

关键词:再保险;责任保险;损害保险;代位求偿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34-03

作者简介:方芳(1979-),女,重庆人,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Abstract : Independence,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in handl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correctly.On the other side,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einsurance,the adjustment of reinsurance jurisprudence,the of reinsurance is not absolute,and in some cases,contract is allowed in a certain degree.

Key words: Reinsurance;Insurance of liability;Insurance of indemnity;Insurer’s subrogation right

再保险,为一种保险的保险,是指当直接保险人不能承受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者特殊风险时,为了分散风险,在再保险市场中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者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因此,再保险对于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险经营风险,稳定保险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1]再保险是也是保险的一个种类,所以同样适用保险的一般原理,但再保险与原保险相比,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类型,是“保险的保险”,故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如何认识再保险合同的外部关系——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关系,原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能否对再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对第三人能否行使代位请求权等,在我国再保险理论和实务均不发达的现状之下,对这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司法判决.而要认清这些问题,先要正确认识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学说各异,有“保证说”、“转让说”、“委任说”、“合伙合同说”、“原保险合同说”等,事实上,要认清再保险合同内、外部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在再保险合同中正确适用保险法基本原理,需认识到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具有以下三种层次:

(一)独立性

传统再保险法理认为,直接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两个独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其当事人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由债的相对性决定了其与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此即为“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减免原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原保险和再保险合同各自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干.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拒绝缴付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抗辩再保险人的保费请求权,再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要求被保险人缴付再保险费;同样的,即使再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抗辩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不得直接要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二)责任保险

原保险人对于原被保险人负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而以此种责任为保险标的,原保险人转向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故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台湾地区学者江朝国将其归为消极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与契约责任保险均属其中.法定责任保险之功能在于,赔偿被保险人因法律之规定而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所产生之损害,譬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营缮承包人公共意外责任险、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险等;合同责任保险是指对完全依当事人合意而达成的合同责任进行保险,被保险人对相对方的承担的合同责任就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最典型的类型就是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原被保险人以原保险契约约定由原保险人于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赔偿责任,此契約责任再以保险契约方式由再保险人承担,此即再保险制度之产生方式.[2]

也就是说,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原因有二:第一,法律规定,即法律依据某种事实使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等.第二,法律行为,即依契约而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担保契约、保险契约等.因此,不论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何种原因: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或者依当事人意思而生之合同责任,均得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就美国法例而言,其责任保险是属于意外保险之一种,可承保之责任有二:法律责任、契约责任.[3]可见,从广义上说,再保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

然而与一般侵权责任保险相比较,作为合同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具有以下不同之处:首先,再保险仅以原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再保险人担责依据,而与原保险人有没有能力或是否已经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关.而一般责任保险责任发生的原因,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受到赔偿请求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次,再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若无原保险,再保险之填补责任则无从谈起.最后,再保险之填补责任受原保险合同之内容及条件拘束,为再保险合同的特殊之处.因此,再保险合同有别于一般责任保险,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保险.[4]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再保险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再保险集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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