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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传统中医药在国外法律地位探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地位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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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世界范围内疾病病谱的嬗变和化学药品的毒副作用,以及日渐高涨的医疗费用,传统医药在现代社会又重新走进人们的视野,传统医药的神奇疗效和低廉便宜的优势逐渐为世界各国愈来愈多的人们认可和接受.但是由于各国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历史背景、文化基础、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等社会因素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国公众对待中医药的态度和的政策法规差异很大.细致深入的研究各国政府赋予中医药的法律地位,探究其中缘由,对于中医药走向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医药;国外;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86-01

作者简介:张文斌(1966-),男,吉林长春人,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卫生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卫生监督;关博昂(1995-),男,河南商丘人,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学生,SRT项目《我国传统中医药在国外法律地位的研究》课题组负责人.

中国传统医学具有自己独特的完整理论体系,治疗手段和方法丰富多样,既有一般内服药物的内治法,又有药物外敷、热熨、熏洗等外治法,以及独特的针灸、拔罐、刮痧、推拿、按摩、气功等非药物疗法,还有以药膳为代表的日常食疗.而且,绝大多数中药为天然动、植、矿物,非人工合成之化学品,加之多为复方制剂,配方时可采用相应的拮抗措施,因而毒副作用较少,而价格又相对低廉.

一、中医药在国际社会发展现状

随着国际医学交流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关注.目前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制定了草药法规,中医医疗机构遍布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医药学真正成为了惠及全人类的医学.

二、中医药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地位概述

在亚洲,正式将传统医学列为法定医疗体系的有韩国、朝鲜、越南等国.韩国很重视医药的规范化,韩国政府颁布法令:自1996年7月1日起,韩国海关对药材进口实行更加严格的检查措施,并规定36种中药必须由有资格的韩国制药公司进行包装.日本、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有限度地承认中医药的地位.

在欧洲诸国,针灸疗法发展尤为迅速,早在1952年法国医学科学院就承认了针灸疗法的是一种医疗行为,德国民间和政府对针灸多持肯定态度.在英国,政府管理部门把针灸、推拿纳入生理疗法范畴,气功纳入了心理治疗措施中.中医药、针灸被归入了“补偿疗法”一列,不属于免费医疗的范畴,需要患者自费治疗.

在美洲地区,中医药发展相对滞后.在西医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所有的传统医学都被视为“非常规学”,中医疗法也不例外.目前中医药在美国仅针灸是以州法律形式确定的一种医疗手段,尽管各州对针灸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针灸已为美国卫生部门所接受,并批准为公众合法医疗保健手段.在美国官办或者民办的医院中没有中医设施,中医大多在私人诊所进行.

在大洋洲,中医药在澳大利亚至今没有取得完全合法的地位,没有进入主流医学的领域.政府对于中医的管理很松散,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只是由各个学术组织管理.但是对于中药的进口管理却是非常严格.

在非洲地区,各国医疗卫生事业普遍落后,传染病频发.自建国以来,我国援非医疗队一直活跃于非洲各国,为中医中药的传播打下了基础.目前非洲各国对于中医药的管理缺乏系统的法规.对于中药贸易,大多数非洲国家没有成文法规定,很多国家由于工业基础薄弱,药厂数量极少,而且规模较小,所需药品全靠进口.近几年来,我国所生产的中药制品、保健品,如十滴水、牛黄上清片、红花油等畅销于非洲各国.

三、制约中医药在国际社会获得法律地位的原因分析

(一)诸多国家之所以默认中医药的治疗作用,但并没有给予中医药应有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来说,中医药的科学内涵并未被国际社会普遍理解和接受,中医的阴阳五行学说、经络学说等无法用科学手段验证或检测.

(二)很多从事中药类产品开发的公司对国际传统药品管理法规、出口国的法律.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并不了解.有些中医药产品在国内使用时并没有发生不良反应,但是出口到国外时,发生了部分患者出现肾衰竭,甚至是死亡的情况,一些媒体和学者推波助澜,对此大做文章,严影响了中医药的声誉,这也从侧面告诫我们中药的出口也要因地制宜,做好实地调研,对出口地区的饮食生活等作出评估,产品的配方作出适应的改变.

四、对策建议

(一)虽然我国有专门管理中医药的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但是在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我国国内的机构在处理有关中医药的国际事务时有很大的限制与不便.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发起成立“国际中医药发展管理委员会”,在中医药国际交流发展中发挥协调作用.同时在”国际中医药发展管理委员会”中设置“国际中医药管理应急组”,以便及时处理各国发生的有关中医药的不良事件,及时控制解决.

(二)加大中医药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人员把一些公开的著名中医药文献翻译成多语言版本,让其他国家的民众了解中医中药.建立一个的全面系统科学的中医药网站,这对于推动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田侃,金鑫.中医药在国外法律地位概述[J].中国卫生法制,2001(06).

[2]冯诗婉(GRACE FUNG).针灸医学在美国的历史与现状及前景[D].南京中医药大学,2003.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地位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企业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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