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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审判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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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程序倒逼 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6-0077-08

引 言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思路.而早在一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中已提出了“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①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先期启动了“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进程.传统观点将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混同起来,但其实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结合当下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来看,庭审中心主义的对立面是卷宗中心主义,它所要解决的是庭审虚化、庭审走过场及法官心证形成的问题.而审判中心主义的对立面是侦查中心主义,它所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重心前移、诉讼构造错位及司法没有权威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司法实务部门将其统称为“两个中心”,并视为今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两个中心’的理念一旦真正确立起来,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化”.②

毫无疑问,近年来冤错案件的时有发生是这种“革命性变化”的直接原因和紧迫动力.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刑事诉讼重心前移、诉讼构造错位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依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法庭审判是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理应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是由审判权的最终裁判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现实情况却全然不同.由于对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关系的片面强调,法院对于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审查起诉阶段的不当追诉行为,不仅未能主动地依法行使制约权,相反却采取了容忍、姑息、宽待、默认甚至纵容的方式,形成了中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程序宽容”现象.

“程序宽容”有多方面的表现,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因出现证据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证据缺失、证据链无法形成或证据体系存在瑕疵等情况,法院出于自身压力的考虑(如审判绩效考评压力、检察院抗诉或上级法院改判风险等)或为了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顾及检察机关的脸面,往往会选择“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③这直接导致了撤回起诉制度的扭曲④和对疑罪从无精神的违背,是一种典型的“程序宽容”现象.此外,在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也存在多种“程序宽容”的现象,包括对笔录证据可采性的“天然”推定、对书面证言的无条件接受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一纸空文等等.上述这一系列“程序宽容”现象,既破坏了法院公正中立的社会形象,又有损于审判权威的树立和巩固,是和“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相违背的.

如何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变革?其核心是要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制约作用,即形成一定的“程序倒逼”机制,由时间顺序在后的审判活动对在先的侦查、起诉活动产生有效的反向影响,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终局性裁判来约束和引导审前程序,从而进一步对侦查权和起诉权进行适当制约和审查,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一味地讲配合、一味地“程序宽容”,并最终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和保障司法公正.

一、“程序倒逼”的内涵

“倒逼机制”原是银行经济学的术语,它指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货币供给扩张过程,即在强政府干预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大量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压迫商业银行不断增加贷款,再迫使 银行被动地增加货币供应.其后,这一概念又扩展至社会管理领域,指以组织或关系链的末端,通过变化来逼迫上端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发展模式.⑤在法律领域,也曾有“社会事件倒逼立法跟进”、“以行政诉讼倒逼行政机关进行自我革命”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曾提出“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⑥倡导强化庭审公开,让公正眼见为实,来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力度.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论者提出“用疑罪从无倒逼专门机关提升办案能力”.⑦

③ 参见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④ 参见顾永忠、刘莹:《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和立法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⑤ 参见杨雪梅:《“倒逼机制”下我国民办高校质量提升路径探析》,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⑥ 吴斌:《 :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资料来源于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40312/n39644448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0日.

⑦ :《论疑罪从无》,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如何在刑事诉讼的语境中理解“程序倒逼”?笔者认为,“倒”字表明,这是一种逆向促动或反向影响.依照刑事诉讼阶段论的观点,诉讼活动从开始到终结,都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循序进行的相互连接而又各自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称为“刑事诉讼阶段”.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可以划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几个阶段,它们之间先后衔接,依次推进,但每个阶段相互独立,有着各自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刑事审判是确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的关键阶段,刑事侦查和刑事起诉在时间上早于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刑事审判对刑事侦查和刑事起诉的影响只能通过庭审活动来完成,本身具有反向制约的特征.而且,由于我国特有的司法传统和宪政体制,目前还没有确立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司法令状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所以法官审判活动不能直接介入并有效影响审前程序,而只能被动接受在审前程序产生的侦查结论和起诉意见.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审判程序要想有效制约和引导审前程序,必须构建一种反向影响机制,即通过时间顺序在后的审判活动对在先的侦查、起诉活动产生有效的反向影响,从而树立审判的中心地位.

结论:关于审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末日审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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