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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教育目标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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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如何完成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有效重置成为了当前相关教育部门关注的焦点.文章在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基础上,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选择;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法学教育本身是为了法律制度完善和创新而服务,所选择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学教育目标不同,未来的司法发展方向越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慎重选择法学教育模式,制定法学教育目的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不但是一个教育理念的选择,更是一个教育技术方法的选择.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还徘徊在大陆法系教育和英美法系教育之间,并且仍面临着一定的法学教育目标困境.以下笔者就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来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进行简单分析,并探讨其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特点

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其教育目标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依附性、特殊性和综合性.

(一)依附性.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法学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为当前统治者或社会领导者而服务的.也就是说,法学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其发展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很难有属于自己的发展特色和规律.即使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在设定上依然是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服务,其与一般的人文社会科学并无太大区别,并没有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和相对自治性,这对于法学体系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二)特殊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这样就将法律放在了一个较高的政治地位,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实际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学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围绕立法、司法的教育体系,其所培养出的法学人才在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立法方向和司法发展趋势.因此可以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是与其他行业或人文专业的教育目标有着明显区别的.

(三)综合性.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分别吸取其中的应用优势,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如大陆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对学生的判断力和洞察力要求较高,而英美法系教育模式则更注重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对学生立法技巧和辩论技巧的培养有着一定借鉴意义.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可以看出采用这种综合性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

从上述对我国法学教育目的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目标设置即有优点,也存在缺陷.具体来讲,其所面临的主要目标困境体现在如何设置有效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教育模式上是采用精英教育模式、职业教育模式还是通识教育模式,是以大陆法系教育模式为主还是以英美法系教育模式为主,是保持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相同的目标,还是保持法学教育目标的特殊性以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目标设置和教育模式选择中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另外,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一定的职业化趋势,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不单单有专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还有很多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这就使得法学教育和其他人文学科教育相似,即重视了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法律独立性,这与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并不完全相符,如何协调法学教育的行政性与独立性也是当前教育目标设置中面临的困境之一.

三、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体系,也培养了大批专业司法人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教育目标设置上仍然存在着缺失,教育模式的制定也较为混乱,并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为此,我国法学教育模式还有待重置,在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应当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合理利用逻辑性强的大陆法系和实践性强的英美法系,明确法系教育目标,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目标.并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提出了三点建议,具体如下所示:

(一)系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

我国法学教育理当着眼于司法职业化、化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们观察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方案、法言法语的逻辑思维能力等.国家应当承认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和自律性,在相应的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学院自主课程改革的权限;重视学生规范的法律运行判断意识和司法风格的兴趣培养.这样,既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先决条件的优势,又借鉴了英美其他学科背景候选人经过训练后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经验;既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又可以保证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的通识教育,而将国家法定的司法考试培训赋予一些经过筛选和资格认证的法科院校来进行.这种做法既尊重了现有法学资源的配置,又使国家司法职业人能在高水平的精英培养基础上产生.

(二)将实践性法律教育设置为法学教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认同法学教育不仅仅承担着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还承担着法律职业技术训练的职责,那么,对学生实践性技能综合素质的提高就至关重要.我们现在通行的、也是引进的实践性教学有:培养司法情景模式和辩论艺术的模拟法庭、通过实际解决法律个案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我们已经形成的课程实践和论文及实习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无论是模拟法庭、诊所课程,还是其他实验方式,都必须和通识的理论课程紧密结合;同时,设置每一门通识性法学课程由理论、案例及练习方式共同组成,考核方式也相应地包含这三项内容.

(三)改变评价模式,促进法学教育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中,学校领导并没有给法学专业过多的特殊管理,在招生、师资、教育经费上所采取的措施与其他专业都大致相似.同样的,在教育评价上也与一般专业相似,这样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模式与其他专业学生相似,不具备创新能力.虽然有些高校意识到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教学模式改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评价模式改革都以失败告终.然而评价模式的有效性会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实现,因此我国要想实现法学教育模式重置,就绕不开评价模式的改革.基于此,笔者提出高校法学专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转变思想理念,摒弃急功近利的评价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和形式化管理,让法学院能够在自主的氛围中开发和发展自己学科的特色,发展自己的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模式,让教学和科研实现多元化发展,这样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是多元性的精英性人才.由此,当下的法学教育方能最终走出瓶颈.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法学教育体系建设与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即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却难以再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到当前法学教育目标设置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并积极采取措施重置法学教育模式,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学教育目标,以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为立法、司法体系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参考文献

[1]高德胜.略论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03).

[2]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04).

[3]戚桂芳,袁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作者简介]惠强(1978-),河南周口人,周口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研究方向:法学.

结论:适合教育目标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教育目标是什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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