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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诉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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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势必会呈现出新的特点,检察建议的内涵、性质、运用方式等相关问题亟待我们重新审视与探索.

[关键词]新民诉法;民事检察建议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与定位

(一)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历史发展

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的确立经历了长时间的立法准备和司法实践.2001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2009年9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健全了检察建议工作制度,对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促使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对不适用抗诉制度的裁决事项和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分类、范围以及工作机制.通过上述立法准备及司法实践中的探索,2012年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使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得以确立,解决了以往检察建议缺乏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不明确、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等问题.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以下简称“检察建议”)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程序中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活动形式,是民事检察权的延伸,它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监督方式,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

(三)民事检察建议的定位

对于检察建议的定位,按照传统的认识,有人认为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预防腐败的一种形式;也有人认为是法律监督权的延伸和补充,带有监督属性;还有人认为它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笔者认为,随着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的确定,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领域来看,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法定的综合性检察监督方式.

二、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

(一)使检察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得以正式确立

过去立法的缺陷和法律本身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立法与司法脱节,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并没有获得立法的有效支持.如今,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其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实施程序等,新民诉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对广大民行检察人员多年来调研和探索的肯定,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使检察建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更为明晰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检察建议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院依职权提出,另一种是因当事人申请而提出.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综上,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包括了“再审检察建议”、审判程序中“纠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建议”和执行活动中“纠正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建议”.这样,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仅仅是对再审程序的监督,而是对民事诉讼活动全程的监督.

(三)使检察建议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

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种.新民诉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将过去单一的抗诉模式改变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并重,这不仅是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多元化的监督方式既可以增加监督的力度,又可以增强监督的效果.

(四)使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覆盖于整个诉讼过程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瑕疵,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自行予以纠正.这一工作模式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检察建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除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还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将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三、检察建议在运用中面临的问题

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写入了新《民事诉讼法》 使检察机关的此项行为具有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人民法院以于法无据的理由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拒之门外的作法将不再“名正言顺”.尽管如此,检察建议这种检察监督的方式可谓刚刚起步,目前实践中也存在采纳率低,制作规范性,范围不明确、各地检察建议开展情况不均衡等问题.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监督方式的法律效果却没有任何规定.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否回复、何时复查案件、如何采纳等具体操作不明确,势必降低这一诉讼监督手段的实效.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法律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发出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法律监督因此失去力度,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受到影响.

结论:关于民诉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诉法最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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