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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规制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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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重点论证应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对国际技术转让中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利益,保障我国国家经济的安全.

关键词: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也称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的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由于我国在技术贸易方面起步较晚,我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和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我国应构筑并不断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以实现其和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的接轨.

一、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弥补民商法调整的缺陷.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限制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的限制.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受到民商法自身固有性质和手段的局限,并不能解决个体同社会之间的全部矛盾,也不能满足社会和时 展对法律的全部要求.此时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予以规制的任务就最终落到了反垄断法上.

(2)有利于完善我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体系.实际上,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制度,典型的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本质和特点.其依据是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在我国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层次是不高的,如果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一起组成我国的“经济宪法”,那么我国关于技术转让及其他经济领域的法律便会更加成熟和完善.

(3)有利于和国际社会接轨,维护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的公平竞争.《TRIPS协议》规定,各国有权在其国内法中对可能构成对有关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和条件详细载明,并可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和条件.尽管各国或地区使用的名称和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但其立法宗旨却是共同的,即都是为了反对和禁止限制、妨碍正当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类强制性规定无条件地适用于转让合同,包括技术受让方和转让方各自国家的规定,已经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公认的惯例,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作出有效选择,这些“强制性规定”仍应优先适用.因此,应该侧重在反垄断视野内对国际技术贸易中出现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将缩短我国和发达国家和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差距.

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法律体系

(1)可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制定专门性的《反垄断指南》,细化可操作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在《实施细则》或《反垄断指南》中尽可能详细、具体地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从反垄断法自身的特点和内容出发,将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为按其不同的形式分别归入不同类型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中进行分析,充分体现从反垄断法角度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特别是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要根据国际技术转让的特殊性,详细规定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判定标准和反垄断制裁.要设定一种恰当的、确定性较高的法律机制,既方便当事人高效率地行使知识产权,又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并预防违法.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来源以引进技术为主,而在“入世”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限制、打压我国产业发展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因此应把反垄断重点放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将《反垄断法》规制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贸易法》等涉外法的规制结合起来.

(3)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必要的时候,就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不同类型,技术贸易的不同领域制定具体的审查条例、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这些规章可以就某一时期、某一类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更灵活、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利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的法律救济.

(4)有效利用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其效力范围应当限于该国主权管辖所及的一切领域.但是随着跨国经营的增加,使得反垄断法出现域外适用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亦规定了域外适用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样,为我国对外国企业和跨国巨头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制裁提供了保障.但从国际上来看,虽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有利于保护本国、本地区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但也会直接引发贸易摩擦,面临严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甚至涉及到司法主权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足够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而行使域外效力,很可能出现不仅本国法的域外效力不能实现反而为其他大国在本国适用域外效力提供了口实的尴尬.”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域外效力,我国也应当谨慎和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

(5)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其和《反垄断法》相互配合,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共同为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保驾护航.《反垄断法》已经出台,所以我们需要修改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将其中若干垄断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统一规制,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比较原则和粗线条,立法技术上缺乏严密性,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进行修改,不断地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守文,于雷.市場经济和新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规制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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