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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防范论文范文写作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风险防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1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防范,这篇风险防范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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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小额借贷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兴起,并以开放性、便捷性和高收益的特点,广受投资者欢迎.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在P2P平台的监管、风险控制、投资安全保障等方面,我国仍处于探索期.行业内频频爆出平台跑路、清盘、停止运营等事件;许多P2P平台在诞生几个月后迅速地消亡,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针对P2P行业自身概念与特征,针对各种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P2P行业的自身、监管与投资层面提出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建议,为P2P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供意见.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 借贷模式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金晨烨,绍兴文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53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特征

P2P网络借贷是英语Peer-to-Peer Lending或者Person-to-Person Lending的缩写,意思是点对点之间的借贷.即有借贷意愿的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即P2P平台作为*使借款人与投资者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一种借贷模式.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背景下兴起的新兴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P2P平台实质上是在网络借贷中合法收取服务费用的一种居间商.

从内部特征看,P2P网贷具有开放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开放性体现在P2P网贷可以由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发起,发起门槛低;便捷性体现在P2P网贷的实现以信用为基础,在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借贷金额小、利率高、选择对象广,帮助借贷尤其是小微借贷减免借贷程序、提高借贷效率.从外部特征看,即市场给予P2P行业的发展背景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小微借贷需求量大、从业低门槛高增长、监管环境宽松等特点给P2P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空間.

但同时,目前P2P网贷也存在一些负面特征.其中包括监管不力、行业标准低与出借人过分追求高额收益,带来的是P2P市场的诚信危机.自融、组团、拆标等问题纷纷显露.大量问题平台提现困难、清盘、停止运营甚至失联跑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同时也触碰了法律底线.

法律关系是法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P2P网络借贷的关系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有出借人、借款人、P2P平台、网上银行、担保公司、资金托管平台、信用评估机构等.

P2P平台中的出借人是指将投资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借款人,并据此在约定期限内获得一定比例收益,享有债权的一方.借款人是网络贷款活动中以一定担保进行贷款活动,是负有债务的一方.P2P平台是在网络借贷中起居间商、中间人作用,提供平台,协助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目的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一方.网上银行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P2P平台上达成借款合同后,直接联系到银行账户之间实现资金流转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一方.担保公司是在借贷行为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的一方.资金托管平台是网络借贷中托管资金的第三方,避免P2P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而给借贷双方带来风险的一方.信用评估机构是协助P2P平台筛选借款人的信息真实度及风险、信用程度,提高借贷安全性的机构.

二、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分析

(一)P2P生存情况分析

当前P2P行业在迅速发展的背后却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除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身也因激烈的竞争面临巨大挑战.频频出现不良平台自融、自保吸收资金后跑路的事件.许多P2P平台在诞生几个月后迅速地消亡.

《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9月月报》月报显示,2015年9月底正常运营平台为2417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89家,新增问题平台55家.截止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31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448家.

(二)P2P法律风险分析

P2P网贷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随着对利益的追求,借助互联网的面具,大量打着P2P网贷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也在行业中悄然滋生,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及其他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种情况,可用于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该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P2P网贷行为中,部分平台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以P2P网贷的名义吸收资金.主要表现为:部分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设计成理财产品的模式向投资者集资,或是设计成虚假借款标向投资者吸纳资金再转借给借款对象的方式,使投资者的部分投资资金不直接进入借贷双方的口袋,而是进入P2P平台的资金库.同样的问题也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存在.该模式以第三方专业放贷人的参与为特征,但也难以避免放贷人与平台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借助互联网开发性、及时性、便利性的特性与P2P行业高利益的宣传口号,使P2P平台有机会也有能力吸收到大量资金,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结论:适合风险防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风险防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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