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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传统文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3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价值,本论文可用于中国传统文化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中国传统文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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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元素是否应该被纳入现代法治之中,始终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诸如注重*、讲求孝道、追求和谐的元素对中国现代法治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意义.本文拟从亲属作证制度变迁的视角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论证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宝贵意义.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法治;亲属作证制度;价值

本文拟从亲属作证制度的变迁视角浅谈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影响和价值.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张和谐等因素的引入,对我国的现代法治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亲属作证制度的变迁

受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以及伦常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很早就在立法中确立了在刑事领域的亲属免除作证权的制度——即“亲亲相隐”制度;在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中,对证人出庭问题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被告人的亲属不出庭作证,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一种承袭.

(一)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孔子的儒家思想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隐”,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则,即亲属之间有罪应该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则要论罪.由此可见,“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在刑事领域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即证人基于与被告人一定的身份关系,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强调人伦孝道、维护家族内部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为维护政治统治和家族内部的稳定和团结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证人出庭问题的新规定,就是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完善,严格地说与亲属作证特免权有一定的区别.亲属作证特免权是亲属有免于作证的权利,但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亲属负有不作证的义务,如果亲属违背此原则去作证,那么亲属也要获罪.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亲属加以作证,对维护家族内部的团结和维护整个国家社会的稳定自然有一定意义,但是毫无例外地排除亲属作证是否还能有效地制裁犯罪和维护国家的安全.由此可见,亲属作证特免权是“亲亲相隐”制度的一种发展,它继承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内核和精神,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与和谐的价值,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具有重大价值的典型例证.

(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完成的,此后经过1996年和2016年两次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正式实施.在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对此修改过程中,均未涉及有关亲属作证的规定.在2012年最新修改中,做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亲属免除出庭作证的制度吸收了“亲亲相隐”制度的核心价值,它并不是当然地排除亲属作证,它不再将维护封建统治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但是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传统文化中的维护家庭内部和谐的价值观,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以及亲属的“人道主义”的待遇.为避免配偶、父母、子女当庭质证自己的亲人的不人道的情形出现,亲属免除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试想,在法庭上指证自己的亲人甚至近亲属的罪行,使之面临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危险,是有违人类共同情感和人性基础的,这样的规定也是不人道和野蛮的.同时,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也秉承谦抑性的法律思维,为了惩罚个别的犯罪,而破坏被告人整个家庭的关系也是不理性的.所以,亲属免除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思维与现代法治碰撞产生的“火花”,亲属免除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关证人作证的一项制度,体现了我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传承和发展.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价值

马克思·韦伯基于他对法律将不断形式理性化的推论,曾担心未来的司法会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你把写好的状子和诉讼费放进去,就会自动送出判决.那么依照韦伯将法律不断形式化的推论,法官实际上已经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就是完全机械化的,格式化的.这样的司法是严重忽视个人感受和社会文化的差异的.中国的现代法治,既需要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立法、司法和执法,更需要在法治的轨道内考虑个体和文化的差异性,使中国的现代法治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吸取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章中论述到:“从长远看来,从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但我们知道,任何制度性的法律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那么在追求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的基础上,还应该追求法治进程中的实质理性.有些发生在中国社会中的现实的案件,按照完全形式理性的司法模式进行裁决,可能会找不到判决的依据,也有可能会造成判决的显示公正,此时就需要我们注重法治的“本土资源”,所谓“本土资源”,就是立足于我国社会的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应该注重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精髓,这样才能形成适合中国本土社会的现代法治模式.现在中国的立法已经开始注重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价值,亲属免除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例证.在中国建设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协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合理借鉴意义是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要求.

三、结语

亲属免除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治现代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内核的例证.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协同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不仅要注重法律的形式理性,更要注重法治所要求公平、正义等的实质理性.中国的现代法治欲达到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两种理性的完美结合,必须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法治“本土资源”,建设出适应我国的现代法治模式.

参考文献:

[1]Max Weber,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by Max Rheinstein,trans.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

[2]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中国传统文化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国传统文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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