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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写作 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事司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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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问题主要因行政犯罪行为而产生,行政犯罪行为因同时违反了行政法与刑法的规定而具有双重属性.对达到犯罪标准的行政违法类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这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的机制仍不够健全,在我国立法及实践层面均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拟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概念及价值分析入手,以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现状为基础,从确立对接机制的基本适用原则、健全立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有益的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对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16-02

作者简介:李晓丽(1975-),女,浙江缙云人,任职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執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定义存在一定争议,并无统一的界定.在笔者看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并非只在程序上解决涉刑案件的移送问题,其还应当在实体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关制度的和谐统一问题.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应当被定义为:行政机关将其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或由司法机关将其*的尚不构成犯罪但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监督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以各主体互相配合与监督为基础,以共同打击行政违法犯罪为根本原则的共同协调对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对于涉刑案件,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因此在对接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之上,可以倒逼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形成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与平衡,同时还可防止出现纵容犯罪的现象;其次,给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案件“过滤”职权,可以有效抑制司法权的过度扩张,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出现对某一行为本应仅认定为行政违法却最终被认定为犯罪的失衡现象;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完善与有效运行,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主体互相协调与制衡,充分利用各个主体的职能优势与技术优势,共同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现状

在总体上,我国立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构建是比较重视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专门性规范与散在性规范相结合的规范系统,其中包括首次提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问题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首次正式明确对接机制具体内容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此外,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相关的规范还分散地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中.

然而,虽然我国立法已经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以及在行政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相关立法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例如,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中,立法者仅列举了诸如“加强配合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等原则性的规定与要求,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立法者也仅仅在相关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作出相对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因其法律位阶太低,对各地的行政机关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进而严重影响这些规定的实施与落地.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易造成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违法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等各类案件移送标准没有作出细化的规定,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处于执法一线的执法人员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仅仅依靠执法人员初步的调查结果,难以判断相关行为是否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这一问题往往会导致一些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者不应当移送却移送的情况发生,最终造成处罚不当.

三、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在制约行政权、平衡司法权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制度价值,这在目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语境之下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价值,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者、行政及司法实践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思考: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接基本适用原则的确立及具体适用情形分析

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虽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然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内部联系.从本质上看,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向刑事违法的转化,同时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因此,我们需要妥善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问题,而要处理这一适用问题,首先需要确立基本的适用原则,进而讨论具体的适用情形.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接的基本适用原则

笔者认为,针对行政犯罪行为,较为合理的处罚适用原则应当是“相对的刑事优先原则”与“罚当其责原则”.

结论:适合刑事司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司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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