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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贷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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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规则尘埃落定.一时之间,舆论纷纷.有人认为新规要求过于严苛,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观点认为新规提高了网贷行业进入标准,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了行业规范发展.而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地从促进或限制网贷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监管规则,该规定的颁行实则是在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之下基于对P 网贷平台的精准定位而进行的一场行业大洗牌.

早在2005年,联合国就提出了“普惠金融”的概念.其内涵在于:以有效的方式使金融服务惠及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通过传统金融体系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个人等弱势群体.而P 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P 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发展态势.网贷机构卷款“跑路”、挪用客户资金、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等行业乱象频发,严重影响市场参和者的信心和行业声誉.8月24日,银监会、 、 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此,关于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则锤音落定.

四足鼎立的行政监管体制

P 2 P 网络借贷是“ 互联网+ ” 的产物,是涉及金融、电信、互联网信息等多个行业的综合性产业,传统任何单一监管部门均难以凭一己之力对这一新兴行业进行有效监管.针对这一状况,《暂行办法》确立了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办、 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部等多个主体从行为监管、机构监管、业务监管以及安全监管等四个主要方面,对P 网络借贷实施全面监管的行政监管体制.

行为监管.行为监管实际上也是P 网贷机构开展业务所涉日常行为的综合性监管,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从而也赋予了监管主体的综合协调及指导地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立的“网络借贷等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一指导思想一脉相承.

机构监管.机构监管即主体监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P 借贷机构(含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主体合规性进行监督,主要体现为地方金融办对拟申请设立的P 借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进行评估分类.这两项权力虽然就字面意义而言似乎无关痛痒,实则影响深远.首先,“备案”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不作实质审查,只要提交的登记材料符合规范,原则上均应进行备案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然而,结合目前P 网贷的行业现状,地方金融办普遍有收紧备案的趋势,“备案制”极有可能演变成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制”,并成为进入P 网贷行业要闯的第一关.其次,金融办的登记备案绝不是一劳永逸的护身符,根据《暂行办法》,地方金融办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P 借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虽然具体分类标准暂未出台,但可以预见的是业绩及合规绝对是两个重要的考核标准.虽然《暂行办法》并未规定评估分类等级低的P 借贷机构的退出或处罚机制,但是以业绩和合规为基本考察标准的评估结果却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构成决定性的影响,从而从实质上也能对P 借贷机构进行优胜劣汰.

业务监管.P 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所涉电信业务由 进行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监管.由此明确P 网络借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主要业务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头负责,分类监管.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开展P 网络借贷业务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展该业务.而目前绝大多数P 网贷平台仅进行了ICP备案,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结合《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前述P 网贷平台应当在地方金融办要求其整改时于12个月内取得ICP许可证.可以预见,将有一大批P 网贷机构将面临“保壳”压力.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ICP许可证的条件如下:第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第二,有和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第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第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第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第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第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看来似乎并不严苛,然而仔细琢磨确不难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具体判断标准并不明确.除了第一、第四、第六项有客观判断标准之外,其它各项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确定依据具有主观性.“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法律条文含义的不确定性虽能确保可适应性,却要以不稳定性为代价.结合目前金融行业普遍收紧的政策趋向来看,ICP许可证或成为进入P 网贷行业的又一大难关.

安全监管.安全问题是任何一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 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 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除以上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之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P 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应该说从规范层面,一个较为全面的P 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已经初步形成.

结论:关于借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十大最容易贷款的app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互联网金融面临行业大洗牌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被业内称作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此前不久,“网贷第一。

我国P网络借贷现状其对金融监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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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网络借贷风险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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