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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仲裁论文写作 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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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TO 争端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争端方,须立即执行 DSB 作出的建议和裁决.如若不能立即执行,可在“合理执行期”内执行.“合理执行期”的确定方式分三种:如有关成员提议的合理期限未获 DSB 批准,或争端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有强制力的仲裁确定执行期限,在前者不可行时方可选用后者.考虑合理执行期影响因素的同时,提出对我国合理执行期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合理执行期;仲裁;DSU

一、WTO争端解决的合理执行期仲裁

为了使WTO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的通过的建议和裁决能够有效执行,WTO设立了一套执行制度.如果要评价一个机制成功与否,抛开制度本身不谈,能否有效地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才是争端方所关注的.如果建议和裁决不能被有效地执行,所谓的建议和裁决也只是空谈罢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之初的宗旨在于有效地解决争端方的矛盾,要想实现这一目的,DSB 在及时做出建议和裁决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把建议和裁决付诸实践.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 “DSU”)有相关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争端方必须“立即执行”(Prompt Compliance)DSB 通过的建议和裁决,如若不能“立即执行”,争端方也要在“合理执行期”执行.这个规定对执行期的概念进行了一个扩大解释,缓解了争端方执行的紧张感,较之更为灵活,这与DSB的宗旨也更为契合.

(一) 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1.立即执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具有执行力,这一点毋庸置疑.①DSU第21.1款规定,“为确保对全体成员方都有利的争端之有效解决,必须立即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作为有效解决争端的方式,立即执行是其生命力所在,这也是维护WTO成员方整体利益的体现.

有关于“立即”标准,DSU未对此做具体规定,但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条文对“立即”进行解释.除了上文中提到的DSU第21.1条,DSU第21.3条规定:“在专家小组或受理上诉机构报告通过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将其有关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立即”就是“立刻”的意思.

2.合理执行期

当立即执行无法实现的时候,相关成员方可在“合理执行期”内履行执行义务.DSU 第21.3 条规定:“若立即服从各项建议和裁决不是切实可行,则有关成员方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一合理期限应是:

(a)有关成员提议的期限,只要该期限获 DSB 批准;或,如未获批准,则为;

(b)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 45 天内双方同意的期限;或,如未同意,则为;

(c)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 90 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的期限.等”②

如上文中描述,根据上述条款,关于如何确定“合理期限”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是有关成员进行商议.在征求DSB的同意下,“合理执行期”获得官方认可.

二是案件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的期限.

三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执行期.如果争端方关于“合理执行期”存在分歧,在DSB做出建议和裁决后的45日内仍然无法得出一致结论,就通过仲裁的方式确定合理执行期.

这三种确定合理期限的方法是有顺序限制的,只有在前一种方法行不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下一种.

(二) 合理执行期仲裁的含义和特征

1.合理期限的含义

DSU 并没有对“合理期限”进行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争端方在面对个案时,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通过阅读仲裁裁决,以及结合DSU 的相关规定,会对“合理期限”作出解释.

首先,合理期限的应充分考虑被申诉方的具体情况,在其法律框架内履行WTO义务,这不仅仅是对被申诉方的尊重,同时也是考虑执行可行性的必然要求.其次,合理期限的决定必须是一个法律决断,而不是经济或政治决断,在智利酒税案中,仲裁中这样提到:“执行措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并不是仲裁人决定合理期限的有关考虑因素.”③所谓合理期限应该是尽快的执行 DSB 建议和裁决,当然,也需要對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2.合理执行期仲裁的特征

根据仲裁适用性质,可以将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进行各种分类,其中根据适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仲裁程序和特殊仲裁程序.④有学者是这样解释两者的不同点: WTO 中的普通仲裁程序是 DSU 第 25 条确定的、成员在 WTO 框架内任何必要的时候都可诉诸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争端解决手段.特殊仲裁程序是 WTO 所特有的一种仲裁制度,DSU 第 21.3 条、第 22.6 条和第 22.7 条是它的法律渊源.特殊仲裁程序是为执行普通仲裁程序或 DSB 的建议和裁决而启动,可以这么说,特殊仲裁程序是在执行普通仲裁程序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中合理期限仲裁就属于特殊仲裁程序.合理期限仲裁制度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理执行期仲裁是不适用于审理阶段的.如上文所述,合理执行期仲裁是在双方无法就“合理执行期”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仲裁的程序,所以,只适用于执行阶段.

第二,合理期限仲裁属于强制性仲裁.这个强制性的意思并不是指DSB可以在未征得争端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合理执行期的仲裁,而是以一方提起仲裁的前提下进行,无需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言下之意就是,合理期限仲裁不以争端双方的仲裁合意为前提.这种强制仲裁也在预示着一种走向,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已经逐渐延伸到了裁决执行阶段.⑤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仲裁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仲裁机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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