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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机构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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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征信业管理进入到了制度和体系全面推进的时期[1].本文从征信业管理监管的现状出发,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中,存在部分操作流程不明确、操作要求难落实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 征信监管

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征信业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乃至促进信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征信业最主要的参和者和建设者,也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数据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其贯彻落实情况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然而,《条例》实施一年来,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和专项检查,还存在部分操作流程不明确、操作要求难落实等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同时规范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未对金融机构部分违规操作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部分金融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漏报错报数据、为无效卡*信贷业务、查验贷款卡的超出时限、查询信用报告的日期和授权书日期间隔时间较长的现象,《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这些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2]但未对金融机构上述违规操作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数据库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难以保证,同时也不利于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给基层人民银行日常监管带来不便.

(二)对信息安全制度规定不明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2]并对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企业信贷信息的查询未做出明确规定,比如查询企业信贷信息是否设立登记薄,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如果未设立登记薄等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信息泄露是否应该按照条例处罚.

(三)部分金融机构贷前审查难以做到“一事一授权”

在《条例》培训班上,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授权时应做到“一事一授权”,金融机构实际执行时存在困难.争议的焦点在总授信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一事”认定.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在对企业做授信业务时,将总授信合同作为“一事”进行查询授权,也就是说,单一授信合同的授权统一使用总授信合同的授权书,单一授信合同和总授信合同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这样单一授信合同查询信用报告的日期和授权书的授权日期存在间隔较长的现象,授权书是否有时效,《条例》未做明确规定.

(四)征信查询用途合规性重视还不够

金融机构对于“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报告”仍难以完全做到,仍然会出现授权书约定用途和实际查询用途不符合的情况.如“贷款审批”时勾选“贷后查询”.主要原因:一是金融机构的查询用途选项可能会和征信系统里设置的不完全一致,勾选时可能会出现约定用途和系统勾选用途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例如,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用途勾选有贷前审查、贷中操作、贷后管理、其他理由和关联查询,其中对“贷中操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勾选,是否需要授权书未有明确规定;二是金融机构受人员变动和岗位变动较多,很难保证交接到位,从业人员对用途勾选的概念不明确,难以确保查询过程完全规范;三是业务量较大,存在操作员操作失误的可能性.一方面,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2]企业信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那么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用途是否也应该约定用途;另一方面,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用途勾选和实际不符合,是否也应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五)征信查询授权行为尚不规范

在《条例》实施后,金融机构执行新的授权规定时,授权意识仍然不强.从现场看到的授权资料来看,授权要素不全等问题时有发现,如缺少授权日期,需要单位盖公章的地方仅填写了公司名称等,授权书的授权要素不全是否应该纳入处罚.

(六)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及拒贷资料保管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的征信查询资料未随档案保管,同时会忽视异议处理和拒贷查询等相关资料的保管,实际业务中会出现资料保管不齐的现象,《条例》对征信查询资料的档案保管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极易引起法律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条例》的重视和落实

1.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从制度建设、信贷流程等方面从上至下加强贯彻落实.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条例》,逐一完善相关业务工作流程.一是要建立征信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制,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上传下达,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完善业务文本规范、安全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告知及报送制度、异议投诉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三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对信贷业务流程对照《条例》及《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制度及操作流程及时进行改正,防止因操作不规范引发违规违法问题.四是对信贷合同、授权书、查询登记薄等业务文本进行梳理,重点检查授权条款是否合规等问题.在*业务时主动取得客户同意查询其信息的书面授权文件.五是对照《条例》对未结清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核查,将缺少和不规范的内容补充完善并归档,减少违法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投诉.一是充分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增强服务质量.按照《条例》要求向征信机构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提供个人客户不良信息的,还需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二是建立异议投诉机制,明示投诉异议电话及处理流程,方便客户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异议投诉事件.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信力.三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征信业务服务意识,要求金融机构以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为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客户满意,从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确保征信业务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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