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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赚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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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证监会获悉,历时两年半,轰动期货市场的“甲醇1501合约”逼仓操纵案已尘埃落定.据悉,国内最大甲醇贸易商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总经理姜为同时做多期货、现货,试图操纵甲醇市场价格而牟利,却因资金链断裂而暴露.

此案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日常监控,广东证监局行政调查,证监会行政处罚,成都市 局刑事侦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当事人姜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是证监会给予期货操纵行为违法者终身市场禁入的第一案,也是期货市场操纵者入刑的第一案.

多位监管人士表示,“和此案给期货市场造成的恶劣影响相比,罚得偏轻.不过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也只能这样了.”

典型“多逼空”

资料显示,姜为是欣华欣原总经理,而欣华欣是国内最大的甲醇贸易商,对甲醇现货价格有直接影响力.2014年10月至11月,姜为通过欣华欣大量囤积甲醇现货,公司甲醇账面库存余额从17万吨大幅增至42万吨,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了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同时,在期货市场,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姜为操控多达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回转交易、分仓买入等方式大量违规交易“甲醇1501”合约,试图逼仓.

所谓“逼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仓单优势,主导市场行情向单边运动,导致另一方不断亏损,最终不得不斩仓的交易行为.现实中,逼仓行为人一般同时操纵两个市场(即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逼对手就范,牟取暴利.在此案中,姜为进行的是典型的“多逼空”.

截至2014年12月16日,姜为实际控制的42个账户累计使用资金4.15亿元买仓27 517手,占市场全部买仓的76.04%,致使“甲醇1501”合约价格明显出现异常波动.具体来看,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3日,“甲醇1501”合约价格上涨8.9%.但12月4日至11日,受国际原油持续走弱及市场资金紧缺等因素影响,该合约价格六连跌,累计幅度10.04%.12月12日,因姜为买入开仓3 258手,卖出平仓448手,合约价格微涨0.93%.按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约结算价计算,姜为因上述合约交易亏损7 946万元.

企图“赌一把”

据姜为在案发后向有关部门交代,“2014年11月初,国内甲醇价格从2 800元、2 900元降到2 500元左右,是近几年的价格底部,且低于天然气制甲醇的成本价.未来的供需走势决定了甲醇的价格肯定向上走,因此我决定全力做多头甲醇期货,在低价大量建仓持有甲醇合约.”

姜为还认为,该交易不需要去故意推高价格,只要维持价格不下跌就可以了.在2014年12月10日合约价格下跌时,他找了九家公司联手做多,一是维持甲醇合约价格,二是护盘,三是形成有人买入的市场氛围.

虽然姜为提出其做多的理由是“看好甲醇价格的后续走势,并希望通过期货市场低价建仓并最终交割现货”,但实际操作中,姜为大举建仓,形成持仓优势后,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稳住价格,保证交投活跃及买入氛围,2014年12月12日至16日价格下跌后,又通过分仓的形式来护盘,实现对价格的控制影响.

不过,姜为最终为其单边做多、加杠杆的行为付出了十分惨重的代价.2014年12月17日至19日,姜为因持仓量过大而无力继续追加期货保证金,资金链断裂,其控制的账户被期货公司强制平仓,引发市场出现恐慌性抛盘,致使“甲醇1501”合约出现连续三个跌停的极端走势,合计跌幅19.1%,86个客户因此穿仓,金额达1.77亿元.截至2015年7月22日,该合约未结 款的穿仓客户共34个,穿仓金额1.4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

所谓“穿仓”,是指客户账户上客户权益为负值,即客户将开仓前账户上的保证金全部亏掉,同时还欠了期货公司的钱.

期货交易中,根据制度安排,一般是二级结算,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结算.在此案中,客户平仓产生的亏损先由客户所在期货公司承担,再由期货公司向客户追偿.“此案中,杠杆比例是巨大的,有的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已经跑路,现在仍有期货公司要找当时的客户要钱,民事纠纷依然存在.”负责调查此案的广东证监局稽查二处相关调查人员表示.

辩称“单位犯罪”

欣华欣控股股东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电子”)在发现欣华欣出现巨量亏损、客户大面积穿仓后,向 机关报了案,并*姜为挪用公款.郑商所在日常的大数据监控过程中亦发现上述合约交易的异常行为.随后,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在成都市 局补充侦查后,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期间,姜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主要有三点:此案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姜为有自首行为;姜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但据办案人员透露,“欣华欣公司管理混乱,什么事都是总经理说了算,所以此案并不构成单位犯罪,而主要是个人行为.”

据调查,2014年9月9日,欣华欣公司曾向控股股东亚光电子报送《关于申请*套期保值的请示》,申请利用期货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在3 000万元以内的甲醇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亚光电子向上报该请示,但截至案发,未得到同意开展业务的批复.在此案姜为实际操控的42个期货账户中,除了欣华欣的账户,还包括姜为的家属等个人账户以及其他公司和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也包括姜为及家属的个人资金,规模达4.15亿元,已远超欣华欣向控股股东请示但未获批准的交易资金规模.

对此,两级法院都认为,姜为虽然是欣华欣总经理,但未经单位控股股东或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姜为的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是个人行为.

不过,2015年2月3日晚间,姜为在欣华欣公司开会时,得知亚光电子已就其涉嫌犯罪向 机关报案而在公司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构成自首.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该案的处理情况反映出,证监会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已和司法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刑”衔接的问题,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在资本市场构建起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和处罰体系.

情节“特别严重”

据悉,201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关于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从持仓量、成交量、交易天数及申报量占比等角度规定了期货操纵行为的刑事追诉指标.但在证监会编写的《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例解析》中,证监会处罚委副主任巩海滨和孙彩霞认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上述量化指标过于严苛,鲜有案件能达此标准.

证监会处罚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甲醇1501”合约案中当事人的市场操纵行为除了持仓量大体满足条件外,在交易量占比和持续时间、自买自卖量、虚假申报量等追诉标准上均不满足.不过,此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证监会按照兜底条款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期货操纵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巩海滨和孙彩霞认为,未来可从“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囤积现货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等绝对数额标准出发.

有司法专业人士认为,姜为所获刑期“偏轻”,因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操纵期货市场罪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因此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现有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的法理以及姜为的自首、悔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是合适的.

上述司法专业人士还认为,此案也给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提供了一个参考依据,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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