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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论文范文写作 新形势下我国校园暴力预防和惩治机制探微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校园暴力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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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校园暴力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预防和治理法律体系在应对校园暴力方面的现状,并通过对外国在治理校园暴力的立法实践和措施的介绍,为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我国校园暴力法律治理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刑事责任年龄;缓刑帮扶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1-110 -03

校园暴力在世界各国均非罕事,我国大中小学亦难逃其害,尤其以初高中为重灾区.新中国建立后此种现象曾得到有效遏制,但近年来各类有关校园暴力的新闻屡见报端,甚至有个别事件的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已经超出公众对于校园暴力的惯常认知,达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这一现象起初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之后逐渐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和反思.在2016年的全国*上,校园暴力成为热门话题之一.校园暴力的发生与治理,涉及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心理治疗等多个层面,笔者试以法律为视角,首先从制度层面分析校园暴力之所以在近年来呈现扩大化、严重化趋势的制度缺位,其后以此为基础探讨相关制度完善的国外立法实践与构建我国校园暴力治理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

一、校园暴力于近年来呈现扩大化、严重化趋势

校园暴力通常指的是那些发生在学校之中或周边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对学校师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有时此类暴力行为也会发生在远离学校的区间,但当事人或为师生或为同学及其亲朋好友.与校园内外常见的学生之间追逐打闹相比,校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高;其次,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较强;再次,受害者精神方面的损害较大.

校园暴力现象在新中国成立至“*”之间曾经得到有效遏制,“*”结束之后,随着我国各类层次教育秩序的恢复,校园暴力虽然又再次出现但态势尚不严重.但是近年来校园暴力不仅发生频繁而且程度明显呈现严重化趋势:第一,校园暴力的施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年龄往前伸展.据有关调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2002年上半年与2001同期相比,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120% , 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280%.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快捷,加之复杂的社会环境,青少年早已不如以前单纯,心理成熟年龄提前.第二,团伙性、规模化的暴力事件增多.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管华在对媒体*的51个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其中37个案件均为以众欺寡.当施暴者处于一个集体中时,会降低其实施暴力行为的愧疚感,且由于“法不责众”的认识,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很难会得到惩罚,因而,更可能着手暴力;第三,冲动性暴力行为减少,计划性暴力行为增加.部分施暴者非因法制意识淡薄而着手施暴,其在施暴之前往往知道如此作为的后果如何,学校、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遇到校园暴力,总是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施暴者在事后的惩罚轻微甚至没有.正是因为违规违法成本低,所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第四,施暴形式多样化.其已不限于棍棒殴打等肉体暴力,还包括以羞辱、排挤他人、降低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的精神暴力.盘点2015年发生的校园暴力,可以发现各种形式的校园暴力,例如,掌掴、强迫下跪、扒衣、饮食秽物等.这些暴力行为常常带有极其鲜明的侮辱色彩,施暴者通过上述的暴力手段获得精神上的快感,使受害者在形式繁多的校园暴力中一次次地忍受着精神上的煎熬.

面对发生日益频繁、程度日益严重的校园暴力,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现有法律构建的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体系的现状及其运行效果.

二、我国校园暴力预防与治理法律体系尚待建立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立法机关及政府逐渐意识到校园安全之于教育事业的重要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从未出现关于建立校园暴力治理体系的内容,甚至连“校园暴力”这四个字都难以得见.需要注意的是, 2006年7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曾有“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在后来正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上述内容被予以删除.这一变化虽然在国家立法层面显得微不足道,但却凸显出我国立法机关对待校园暴力预防法制建设的态度,也使我国校园暴力预防法律体系付之阙如的状态未能得到改变.

虽然在预防校园暴力立法方面尚存空白,但对于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立法却早已出台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我国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未成年人犯罪政策;《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但是,由于上述立法并非专门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立法权衡不善导致保护方向偏差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保护了未成年的施暴者,牺牲了同龄的受害者.施暴者利用其作为未成年人的优势身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未成年的受害者却无法在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上获得好处,立法的疏漏,将本该平等给予所有未成年人的身份优势完全偏向了施暴者一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初衷,本是希望给误入迷途、但本质善良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不再因为报复心理进行二次伤害,但其未预料到片面地强调对于未成年犯的保护,降低了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加速其自我堕落,反而不断地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淡化”处理模糊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016年年初的中国在美留学生绑架同学案获得中国百姓的极大的关注,该案的三名被告最终判决处以13年、6年、10年的*,反观我国的类似程度的校园暴力事件的判决力度,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谓不轻.不禁让人反思,我国职能部门在校园暴力实际处理中的问题.首先,学校、教育部门、司法部门错误估计施暴者的主观恶性,将其行为看作是非理性的、一时冲动的同学之间的打打闹闹,却忽视施暴者的认知其实已经比较清楚,明白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的后果和自己应当受到的处罚,正是在权衡两者利弊之后,施暴者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已不亚于成年人违法犯罪.其次,司法人员在判定受害者的受害程度时,通常只在意伤害的物理方面,而缺少对精神层面的关注,而精神伤害又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突出特点,即使有个别人员认识到这个问题,也缺乏一套辅助判断暴力程度的认定体系.最后,《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在八种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放松了未成年人的缓刑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使大部分施暴者不用接受刑罚处罚或者处罚力度过小.但仍有司法人员认为同德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青少年犯被判处非*刑的比例过低,却没有意识到用以代替*刑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并不成熟,荒腔走板,流于形式.

结论:适合校园暴力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校园暴力的危害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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