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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论文范文写作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惩罚性赔偿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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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使环境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环境纠纷的不断增多致使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但在我国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要考量案件的具体类型,并符合适用该制度的具体条件.同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应注意严格的证明标准、有限的抗辩事由及赔偿数额的限定等问题.

关 键 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108-06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关系中的民事主体较传统侵权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适用当前的补偿性救济措施,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容既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理念.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该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应用到环境侵权中进行立法.本文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探讨其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实践,针对性地提出了该制度如何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又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最早起源于1763年的英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首先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的具有严重暴力的、欺骗性质的、故意的行为时,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给受害人的赔偿金往往会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但理论界所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为: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是指法官根据环境侵权的具体案件,将赔偿受害人的数额提升到高于实际损失额.这种做法不仅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同时也制裁了实践中的侵权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性

为了能够更好地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独特性质,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同质赔偿的明显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惩罚性赔偿的依附性.惩罚性赔偿是当事人在受到损害之后享有的一种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但这种请求权并不是独立的,需要在提出请求之前产生实际的损害,也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符合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才有权利获得惩罚性赔偿;第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该赔偿数额的确定,不能只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一个因素,在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同时,还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失、加害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恶性、引起的损害后果以及加害人的偿付能力等;第三,非约定性.同物权法定一样,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针对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从其字面含义来看,表明这种赔偿的方式具有制裁性的特点,要求侵权人承担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责任.因此,对于该种赔偿方式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以免出现法官过度运用自由裁量权而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二、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更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环境侵权的特点,其必要性体现为:第一,从经济角度看:在经济快速运行的当下,大多数的理性人为了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而至生态环境于不顾,使得环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让加害人赔偿的损失数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提高违法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环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理性人重新进行利益衡量,从而做出对自身更有利的行为选择,当侵害人发现环境侵权行为的可得利益降低,或得不偿失时,便不会选择环境侵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防止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角度看: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概括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一是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范围广,二是损害具有持久性,三是损害涉及的群体众多,四是损害具有潜在性,这种潜在性的危害更大,更应该赔偿.[1]在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加害人大多数是经济基础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团体,而受害人多数是个体,拥有的社会资源少,经济实力不足以和大企业抗衡,具有地位上的不平等.环境侵权产生的结果往往是隐藏性的,不易被发现,受害人难以察觉到所遭受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补偿性赔偿已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赔偿,也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从同质赔偿缺陷的角度看: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运用同质赔偿的标准来衡量的.同质赔偿就是以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同质赔偿的前提是一个假设,假设社会中的理性人是同质的,他们都是有着较为近似的财力和智力水平的理性人,参和市场交易和利益分配的机会也大致相当.[2]该理论不适合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环境侵权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同,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仅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财产性利益弥补,而没有考虑到环境受到侵害后的恢复性弥补,环境生态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诠释.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结论:关于惩罚性赔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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