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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论文范文写作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刑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5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本论文可用于刑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刑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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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做到到了长足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制.因此,本文基于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发展现状,重点探究了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以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科学的参考借鉴.

關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其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实现了与传统金融形式的有机融合,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值做到注意的是,要想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将其放置在一定的规制下运作.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的研究,可为其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与其它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同样是利益与风险共存.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再加上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因而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风险.

(一)正当经营的刑事风险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开放程度较为低下,因而国有金融机构基本上把控着国内绝大多数的金融资源.为维护当前的金融市场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以对公众资金吸收行为进行严格把控.当前,正当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我国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单位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正式牌照的互联网公司或者民间金融信贷企业,而它们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进一步认证.因此,若非金融组织尚未做到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就擅自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便极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宜信公司是一家国内著名的P2P信贷公司,其在进行业务交易时应用了保障放款人资金安全的保障机制,将部分款项纳入风险金之中,而这笔风险金将被用作赔偿投资方的经济损失,以保护投资方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也将赔偿金的数额限制在风险金数额之内[1].而从本质上来说,该种私自提取资金充当风险金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因而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另外,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当前众多金融业务均由非金融组织开展,而该些非金融组织并未获得人民银行的认证,因而极有可能构成擅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阶段,部分网络集资组织在开展业务时,由于其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大众进行宣传,并擅自吸收不定向公众的资金,而这恰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些年,P2P互联网融资形式逐渐兴起,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P2P融资机构已完全偏离了最初的业务定位,即金融*,并日渐从独立的融资平台发展为融资担保平台,进而又转变为存贷款业务的经营金融组织,而这已经严重超过了P2P融资模式的发展界限.其中,一些P2P互联网融资平台擅自将借款业务美化为理财产品或者吸纳资金等形式,使做到放贷者的资本成为P2P融资平台的*账户,进而生成资金池,而该种行为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例如,优易网案件,这一事件是我国P2P互联网信贷领域的第一大案.2012年,优易网领导者携带2000万元巨款潜逃,在被捕后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这是因为该负责人尚未获得相关部分的认证就擅自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大众进行融资,并承诺融资者每年可获得8%的回报,而这恰恰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违法行为的刑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工作均是借助计算机完成的,因而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将会直接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稳定.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再加上信息系统的管控也存在较大漏洞,因而互联网金融极易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而所构成的违法行为也是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之一.

第一,涉嫌洗钱罪.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资本流动速度快、隐蔽性强以及匿名信等诸多特点,因而部分金融机构便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业务,从而构成了洗钱罪.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一切涉及到资金流动的环节都可能成为洗钱环节,不光是借助保险、基金、证券或者P2P互联网集资机构等集资业务,还是借助微信红包等网络资金转账业务,金融机构只需将不法分子的犯罪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再通过这一平台将资金转出,那么就能有效漂白犯罪赃款的不法性质.

第二,涉嫌挪用资金罪.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仍未形成成熟的金融体系,不仅金融主体的业务范围尚不明确,而且整个行业也严重缺乏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获得了一定的认可,但监管力度仍十分不足,特别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延伸而出的诸多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在该种形势之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便极有可能利用管制上的漏洞,私自挪用投资人的资金.例如,某些P2P互联网信贷平台就在资金借贷过程中,由于资金并不是马上打到各个借贷者账户,因而会产生大量资金的在途沉淀,而互联网信贷平台无法有效把控这一大笔巨额资金,一旦平台内部的工作人员产生不法心理,便可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三,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犯罪形式,而互联网金融也不能幸免.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就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例如,耿继威诈骗案,2013年,耿继威开始在互联网上经营不实的“p英国国际贵金属交易平台”,其通过等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发送授权书,诱骗公众在平台开户,并在受害人转入资金后不让其转出资金,通过以上手段,耿继威共诈骗了人民币288160元,而该种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2].

综上所述,无论是正当经营的互联网金融,还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都存在着较为严峻的新生风险,而这也突显了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

要性.

三、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审慎性

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的评价众说纷纭,因而为了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刑法规制,就必须对其有一个准确的评判和定位.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重要的金融革新形式,而这就决定了刑法规制应保持审慎性原则,以此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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