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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论文范文写作 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平性其合理利用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增值税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07

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平性其合理利用,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增值税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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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历年来,国家为推动集中供热发展、平抑采暖费价格,出台了许多措施,同时国家财政也做出了很大牺牲,三北地区每年采暖费增值税免税金额估计在百亿元以上,国家以牺牲巨额税收收入的代价,压低了采暖费价格,降低了居民生活成本,提高了供热普及率.但随着时间推移,政策环境和经济背景均出现了一定变化.

关键词:供热企业 增值税优惠 税收公平 税务处理

2011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8号文件《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自从集中供热行业起步以来, 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把它作为国计民生的大事,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政策方面都给予大力扶持.比如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推出到现在延续了十多年,累计为供热企业减免了数百亿税金,减轻了企业负担,使供热企业可以利用免征的税款降低运营成本、更新供热设备、提高供热质量,从而促成企业供热和居民缴费的良性循环.

从表面上看,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看似直接优惠给供热企业,但从深层次分析,最终受益的还是居民.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天津市集中供热面积已达到3.04亿平方米,按居民住宅占比80%、停热比例10%测算,2012~2013采暖季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入54亿元,增值税7亿元全部免征.这看似是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对居民缴纳的采暖费进行隐性财政补贴.如果没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天津市的居民采暖费价格就不会是现在的25元/,而是28.25元/,其中3.25元为增值税.

一、采暖费收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平性探讨

多年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绝大部分居民收入水平偏低,居住条件不佳,住房面积普遍偏小,更有部分居民住宅不属于集中供热范围,无法享受集中供热服务,集中供热普及率较低.当前,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三北地区各大中城市的集中供热普及率均已接近90%,中心城区更接近100%,普及集中供热的目标基本实现,剩下的就是平抑采暖费价格、降低居民生活成本的目标.

现在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居住条件和住房面积都比以前有较大改善,因为住房是居民生活必需品,所以居住条件的改善和住房面积的增加,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同时也是政府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目标.但是,一大批高收入阶层,为了享受舒适生活,为了追求奢华,购买了别墅、豪宅等超大面积住房,这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国务院提出的抑制房价上涨的要求,而且由于人均居住面积超大,冬季供热的人均耗热量过大,也不利于节能环保.虽然超大面积住宅有上述问题,但采暖费价格却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别墅豪宅的业主和普通住宅的业主同时享受着政府给予的隐性财政补贴,而且住房面积越大享受的隐性财政补贴越多,这就有必要对其公平性进行深入探讨

依据税收公平理论中一般商品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生活必需品等一般商品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效果是累退的.因为随个人收入增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收入中用于消费部分减少,在按比例对个人消费征收商品税的情况下,商品税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随收入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扩大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就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以及多年前住房全都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采暖费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为了避免产生个人收入分配的累退效果而免税.

现在,随着经济发展、个人财富增加,很多人购买了别墅豪宅等超大面积住房,古语有云:“广厦千间,夜卧六尺;家财万贯,日食三餐”,可以说别墅豪宅等超大面积住房具有非生活必需品属性,此时就和上述免税政策出台时的经济背景产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税收公平重新进行探讨.

依据税收公平理论中选择性商品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效果是累进的.因为随个人收入增加,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比重减少,而用于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的比重增加.因此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使选择性商品税占个人收入比重随个人收入的增加而递增,使按比例征收的选择性商品税产生累进效果,从而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因此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应该对别墅豪宅等超大面积住房的采暖费征收增值税,或者仿照阶梯电价的模式,制定阶梯热价收费模式,以利于促进节能环保,并解决税收公平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观点已初露端倪.2012年10月,北京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接受首都之窗在线访谈时表示,北京市正在研究对采暖费也采取阶梯式收费,以九十平米为保障性面积,在该面积之内,采暖费执行保障性价格;而对于超出的面积,则按较高的价格另行收费.

二、供热企业应合理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由于采暖费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多年来都是作为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所以部分涉及供热企业自身利益的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对供热企业关心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合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

(一)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务处理

很多供热企业对于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5]16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和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和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可以做出判断:供热企业和客户签订供热合同,如合同约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和供热期内供热量有直接关系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和供热期内供热量无直接关系的,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供热企业来讲,较难判断所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否和销售数量有关,多数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所规定的供热量往往和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无直接的关联,所以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供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供热企业在优惠政策期内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只要其生产的暖气不是全部免税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全额抵扣.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这里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供热企业生产的暖气既有用于向居民供暖而免税的,也有用于向非居民供暖而不免税的,因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三)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处理

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暖气和外购暖气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视同销售情形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并且根据财税[2011]118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在这部分暖气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应视同向职工收取了采暖费,予以免征增值税.当然,生产这部分暖气相应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而外购暖气用于本企业职工取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是否免税的问题.当然在相关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进的暖气是用于向职工供暖,销售方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方虽将这部分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只能取得普通 ,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

参考文献:

[1]税收经济学,胡怡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

[2]税收经济学,胡怡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

[3]供热价格阶梯收费,本市正在进行研究,北京青年报A6版,2012年10月26日

[4]解读分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国税网,2011年12月14日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增值税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增值税17%税率计算公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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