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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账务处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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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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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行业正式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关于计税方法部分表述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为了防止简易计税项目财务核算混乱,本文针对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全额处理核算方法,并对税务管理进行了相关阐述.

关键词:简易计税 分包款 税收优惠 账务处理

一、政策背景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燃气公司涉及的具体业务为营改增前报装建筑安装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老项目含税报装收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1+3%)×3%.

在“营改增”初期,因无相关规定指引,大部分公司对和扣除支付的分包工程款相关的增值税额未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导致了会计账簿期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未缴税额不一致,且呈逐期增加的趋势.

2016年12月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出台,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选择简易计税的“营改增”前老项目涉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则不能适用扣除土地成本的规定.因此,对于土地成本占比较大的项目,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尤其需要重点考虑这一点.目前文件规定可扣除的部分仅表述为“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而对于其中方式取得土地,如在4月30日前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并未言明可以差额征税.根据试点文件的规定,5月1日之后,购进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也必须考虑到计税方法对销售的影响.假设如果是以住宅为主的楼盘,那么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可能影响不大,毕竟自然人是购房大流;但若是商业为主的项目,那么则不能排除存在大量企业购房者,这部分客户对于进项税金有需求,会对价格、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库存 /银行存款

贷方: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纳税选择,3%税务局 或11%}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根据附件2第(八)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本条第9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4.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库存 /银行存款

贷方: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5.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6.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开发成本{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成本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简易计税及分包款税收优惠涉税账务处理策略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 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参考文献:

[1]张奕.建筑业“营改增”后甲供材模式计税方法的选择[J].中国农业会计,2016(11).

[2]佟德宇,丁震宇.基于发包方视角的甲供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探析[J].建筑经济,2016(12).

[3]张丹,王肖肖.建筑业不同计税方法和定价策略研究[J].商业会计,2016(16).

[4]董宁.“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财会学习,2016(24).

[5]王甲国.建筑业应对“营改增”之策略[J].税务研究,2016(1).

[6]任海宁.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J].市场研究,2016(7).

(作者单位: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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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来水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对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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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行业正式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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