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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荐人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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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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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证券发行中存在的虚假包装欺诈上市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还威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探索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针对性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对策措施,严把证券发行上市关,最大限度避免或消除垃圾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对于提升证券市场投资价值,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保荐人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领域实行的由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人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对上市后的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并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承担保证和推荐责任的一种特殊制度.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经历了三个阶段,1990-1999年的行政审批阶段,2000—2003年核准制下的通道制阶段和2004年至今的核准制下的保荐制阶段.我国证券发行由最初的行政审批过度到核准制下的保荐制,既是证券发行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出于强化保荐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假保荐或荐而不保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为了自身短期经济利益,无视保荐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虚假保荐或者只荐不保.如光大证券受罚次数高达8次,从天丰节能、洪波科技涉嫌IPO 到千足珍珠曝出诸多谎言,光大证券正陷入一场丑闻风暴.鉴于此,不仅被暂停受理IPO申请,也令其70亿元的再融资计划搁浅.公开信息显示,今年以来,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民生证券和南京证券等6家券商被罚,而去年同期被罚的仅3家券商.另外,去年年底以来的财务专项检查中,269家拟上市企业折戟,涉及63家保荐机构.

(2)保荐人和相关机构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称.现行法律中关于保荐人职责的规定不仅对保荐人制度内部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职责的界定不清,而且对保荐人和 机构、发行人等职责的规定也有交叉的地方,使他们之间职责的界限相当模糊.首先,保荐人和发行人权责不对称.现实中由于保荐人不能参加发行人的重要会议,资料数据是由发行人提供,如果发行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数据,保荐人尽职尽责审查仍不能发现并排除问题的,责任如果全部由保荐人承担有失公平,这既加剧发行人的道德风险又加重了保荐人责任.其次,保荐人和 机构责任不清.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 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出具的报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它们应该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保荐人虽然仍然要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查,但大多是形式意义上的审查,既不可能专业也不可能深入.同样都是 机构,都为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服务并都收取了费用,但 机构的责任要有保荐人承担,这不合理又加大了保荐人成本;再次,保荐人和保健代表人责任不清,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保荐代表人是保荐人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来承担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既加重了保荐代表人责任,又使保荐人存在逃脱责任之嫌.法规中并未明确项目双方究竟应按何种比例、如何承担责任;现实中保荐代表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一旦出现发行人上市过程或者上市后的违规情况,证监会将会把保荐代表人除名或给予自确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而保荐机构却免于处罚,使得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完全取决于保荐代表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保荐人制度变成了保荐代表人制度.

(3)保荐人和证监会职权不清.保荐制度产生于实行注册制的英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目的是迫使实行自律体制下的券商尽职尽责,否则要付出巨大代价.而我国实行的核准制,证券是否发现上市最终是由证监会来决定.根据现行保荐人制度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保荐人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外,证券监管机关也有义务对这些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如果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出现信息失真,则由保荐人独自承担责任,证券监管机关却不用承担责任.很明显这种规定对保荐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4)保荐责任单一且违法成本低.首先,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导致保荐人违规经济成本过低,是虚假保荐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保荐人虚假保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非法经济利益,但法律却对其不课以经济处罚,致使处罚措施没有切中要害.其次,对保荐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罚没款直接上缴国库而不用于赔偿证券投资者的巨大经济损失的做法,相当于国家借助保荐人的违法犯罪之手间接掠夺证券投资者,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又损害国家形象.再次,对虚假保荐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罚款数额和其获得的实际收益相比太少,达不到彻底断绝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目的.最后,没收保荐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撤销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三到六个月期间不再受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发行推荐等单一的行政处罚,对虚假保荐违法犯罪威胁作用不大.

(5)保荐时间较短.我国证券保荐持续督导期过短是保荐人制度的一大缺陷.按照《管理办法》36条规定,公开首发并在主板上市的,其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年限和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年限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创业板上市的,各相应延长一年.英国AIM实行终身保荐制度,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准,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其左右一天;美国的“什锦保荐制度”则规定了“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即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专业指导,没有规定期限;马来西亚的“接力保荐制”则规定了保荐人在接任上市保荐人保荐工作后至少要承担保荐人职责五年;香港保荐人制度规定了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实际上也是终身保荐制.

(6)保荐和承销由一家公司担当.我国《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和承销商均需要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查.如果由保荐人充当承销商,容易导致角色混同和交叉,使承销商的审查流于形式,保荐人和承销商之间的相互制约就形同虚设.我国目前大部分保荐人均担任主承销商,在收取保荐费用同时获得巨额承销收入.

结论:关于保荐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保荐人资格考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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