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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论文范文写作 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问题和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互联网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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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不仅带来了一场商业革命,也促发了“软法革命”,使“软法”承担起重要的“软法之治”的历史使命.然而,“软法”也存在着价值偏好、解纷效力、规则冲突、优势地位、私人腐败、公信不足等问题和局限,因此,需要完善“软法之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社会动力和深层根基.

关键词:互联网+ ;软法;治理法治化;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04

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探索共享经济新模式,打造共建共享治理格局,已成为当下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主流方向,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它不仅催生了太多新的商业业态、经营模式和交易平台,也促发了民间“软法”的瞬间崛起和“革命性”转向,进而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关键的使命.因此,审慎观察和分析“软法革命”的动向、“软法之治”的问题、并进行积极的对策回应,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软法革命”一般而言,“软法”(soft law)是指那些难以或者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公共规制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惯例.它区别于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规范——“硬法”(hard law),主要包括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的非强制性规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等四大类[1].基此有学者估计,在国家立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软法条款占21.3%;包括部门规范性文件、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在内的全国各类法规范文本总量约有4625万部,其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有3万多部,不足万分之七,而软法则占99.93%[2].

然而,这四大类仅仅是从“法源”上来考虑的,而如果从性质上来做出划分的话,那就应该有三大类:一是国家“软法”,即国家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软法”;二是民间“软法”,即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和在“互联网+”新业态中应运而生的各种交易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淘宝、网约车、短租)等“软法”;三是政治组织“软法”,即处于国家“软法”和民间“软法”之间的,由各政治组织创设的自律规范,其中包括各*党派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没有国家强制力,而是旨在进行规范化自律管理的“党内法规”.如果这样算下来,虽然民间“软法”因排除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政治组织规范性文件而发生数量减少,但仍蔚为可观.

事实上,当下的中国已经以网络规模、网络用户、手机用户、互联网交易额均居全球之首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络大国.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平台交易、O2O模式、第三方支付、P2P交易等等纷纷涌现,打破旧秩序、创生新秩序的节奏与强度都史无前例.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已达4.6亿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总次数达256亿次,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 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OL].(2016-05-17)[2016-07-02]. http://b2b.toocle.com/zt/2015ndbg/;中商情报网.CNNIC: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EB/OL].(2016-06-23)[2016-07-02].http://www.askci.com/news/hlw/20160623/17571933186.shtml.与此同时,2015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远程购物投诉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近七成共20,083件,其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2016年“3·15晚会”收到网络购物相关的投诉占全部投诉量的25%,成为数量最多的投诉热点[3];而网上争议解决(ODR)的数量则更大,仅淘宝网每年就处理数百万件交易纠纷.这就表明,庞大的交易市场、交易人数、交易频次和巨大的交易额,必然会产生多元复杂的交易关系和大量交易纠纷,而面对如此海量的商业交易和如此迅速的业态创新,既有的正式法规范无疑难以适时应对,但恰恰催生了各种民间交易规则的兴起,如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交易争议处理规则、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淘宝虚假交易认定与处罚规则、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等,这些自律性的“软法”就率先成为界定私人权益关系、维护交易秩序、规制私人秩序的主要力量,从而掀起一场“软法革命”.

现代法学马长山: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应当说,“软法”自古有之,它一直是“硬法”的重要补充和支撑.然而,我们之所以称这次立足于“互联网+”的民间“软法”崛起为“软法革命”,并不仅仅在于它的数量,而是在于它的实质性飞跃,进而成为推动“软法之治”的核心动力.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从填补性到建构性的升级.随着当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四大类“软法”已经远远不能涵盖日益崛起、并在新业态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民间交易规则、自律规范和交易习惯,而且这些新崛起的民间“软法”的范围更广、发展变化速度更快、数量更可观、作用也更大.这是因为,以国家制定法和强制力为基础的“硬法”具有先天的保守性、滞后性、稳定性,它不能也不应该在互联网新技术发展面前随机应变,而只能将更多的机会留给网络自治;其次,当下中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实施“三个清单”制度,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必然就要求给市场更多的自由、给网络更多的自律;再次,网络新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可谓日新月异,各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涌现,它需要,也只能从自身的技术可能和发展需要出发来探索自律规范、建立自律秩序.这样,阿里巴巴中国网站交易争议处理规则、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等新兴民间“软法”,就已不再仅仅担负传统对“硬法”的填补性功能,而是在“硬法”不能及时回应、不能有效规制、不能明辨正当性的条件下,先行予以厘定私人权益、规制交易关系,具有建构新制度和新秩序的功能,从而成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试验场和“软法之治”的牢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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