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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审员论文范文写作 刑事裁判权在法官和陪审员之间配置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陪审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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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分权、共享和建议三种模式.国民对职业法官中立地位的信任程度、被告人获得陪审员审判权的宪法定位、刑事诉讼理念的差异是影响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配置的主要因素.实现陪审员独立审判、法官与陪审员能够形成有效的合作、法官对陪审员能够形成适当的制约是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科学配置刑事裁判权的目标定位.我国正在试点实施的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改革方案总体可行,但需要做些微调,同时应当落实法官独立裁判、注重法官的精力投入和适当调整合议庭的组成结构及规模.

关键词:刑事裁判权;法官;陪审员;配置;改革试点方案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1.10

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刑事审判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国外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问题已有诸多研究,并习惯于将此分为陪审制与参审制两种类型,但鲜有成果专门关注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落实此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5年4月和5月联合颁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拉开了我国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配置改革的序幕.本改革试点原定2017年5月到期,但鉴于此项改革所涉问题的复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试点改革情况汇报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此试点改革延期至2018年5月.鉴于此,本文拟对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配置的基本原理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配置的模式

综观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大体呈现以下三种模式.

(一)分权模式

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分权模式,是指法官与陪审员分别独立行使部分裁判权权能,对一方依据其权能做出的裁决结果,另一方原则上必须尊重和服从.在分权模式下,裁判权之权能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强调“分”,法官与陪审员各自享有的裁判权权能不交叉重叠,两者享有的权能相加构成完整的裁判权.

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配置,大体属于此种模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的陪审团审判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在定罪方面,法官享有的权能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判断证据的可采性;二是给陪审团发出法律指示,即: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做出解释和说明.陪审团享有的权能是:根据法官指示的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做出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裁定.在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普通法上的陪审团享有一项在理论上备受争议的权利——陪审团废法权(Jury nullification),即虽然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在证据和法律上已经达到了定罪的要求,但陪审团基于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不公平,因而可以故意忽视法律规定从而对被告人做出无罪裁决[1].在量刑方面,采陪审团审判的国家原则上将量刑权赋予法官,但也存在例外,如在美国阿肯色、肯塔基、密苏里、俄克拉何马、德克萨斯和和弗吉尼亚州,重罪案件的量刑权由陪审团负责[2].

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和西班牙分别于1993年和1995年引进了普通法上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在法官和陪审员的裁判权配置问题上,俄罗斯和西班牙可归入分权模式.不过,与英国、美国要求陪审员直接做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裁定不同,俄罗斯、西班牙的陪审员仅对法官在事实问题清单上所提出的系列具体问题做出回答,最终的定罪权和量刑权为法官享有.法官制作的事实问题清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二是有关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是否存在.在陪审员对清单上的问题做出裁决后,法官据此确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应判处何种罪名和刑罚.

(二)共享模式

法官与陪审员共享裁判权,是指裁判权的各项权能均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行使.在共享模式下,裁判权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配置强调“共”,即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均有权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各项权能,谁都不能独占裁判权中的某项权能.在法官与陪审员对案件的裁决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和有关表决规则形成判决意见.

在采取共享模式的国家中,无论是案件的法律问题抑或事实问题,还是定罪问题抑或量刑问题,均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目前,欧洲的德国、法国、保加利亚和乌克兰,亚洲的日本、土库曼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以及非洲的阿尔及利亚等国均大体可以归入此种模式.在具体立法技术上,有的国家明确规定陪审员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陪审员在法庭庭审中完全执行法官职务,享有初级法院法官同等的决定权,也参与法庭庭审中与判决做出无关的决定,该决定也可以未经言词审理做出.” 本文除有特别注明外,所有外国相关法律规定均来源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编委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保加利亚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2款规定:“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在总体上采取共享模式配置刑事裁判权的国家中,有的国家将部分法律适用权完全交给法官行使,从而又呈现出一定的分权属性.例如,《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648条在规定定罪与量刑问题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负责的同时,还规定是否需要排除相关证据的问题只能由法官决定.再如,日本《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第6条第1款规定,以下列举事项由职业法官及裁判员共同合议:1.事实的认定;2.法律的适用;3.量刑.据此,日本总体上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量刑,因而可归入共享模式.但是,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前款规定中的下列法院判断,由合议法官做出:1.有关法律解释的判断;2.有关诉讼程序的判斷;3.其他裁判员参与判断以外的判断.”[3]这意味着在适用法律权利问题上,日本法对陪审员的权利做了一定的保留,将法律解释等部分法律适用权赋予法官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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