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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阶段论文范文写作 简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宽制度几个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侦查阶段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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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对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认罚”是指对可能判处刑罚的一种接受,“从宽”则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应当从宽.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已有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完善的具体举措,实务操作中需完善相关操作程序,如确立权利告知制度、探索从简诉讼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等.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侦查阶段 证明标准 实务操作 完善建议

作者简介:刘铭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事诉讼法学硕士;王蒙光,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年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2018年5月10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规定.此前学界争论不一的在侦查阶段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在修正案草案中已明确规定适用.本文试图从侦查阶段的独有特点着手,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并提出完善实务操作程序的建议,供商榷.

一、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和“从宽”

由于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属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表现与其他两个阶段明显不同.

(一)侦查阶段的“认罪”

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之间,究竟为并列关系还是择一关系,学界看法有异.主要分歧在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了被指控的行为,即为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被指控的罪行,方为认罪.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尚不存在指控犯罪问题.因此,侦查阶段的“认罪”,应仅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包含对指控事实的供认,否则在侦查阶段谈“认罪”就没有意义.对“认罪”的理解应该站在更为广义的视角上,界定为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 理由有二:一是从“自首”的内涵看.自首中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亦是指主要犯罪事实,并非包含全部犯罪细节.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认为是“如实供述”;二是2003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见,被告人“认罪”指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也仅限于基本犯罪事实,并非全部细节事实.因此,侦查阶段的“认罪”,也应指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自愿供述.

(二)侦查阶段的“认罚”

从文义看,《试点办法》将“认罚”规定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因为量刑建议和签署具结书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以后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并不存在上述方式,则如何理解侦查阶段的“认罚”?有观点认为,“认罚”只意味着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认可, 也有观点认为,认罚的内涵是动态的,是伴随诉讼程序的推進而不断明确具体的: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审判后,表现为服从法院判处的刑罚.

按照第一种观点,由于侦查阶段不能提出量刑建议,故在侦查阶段谈“认罚”只是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侦查阶段并不存在“认罚”问题.这种观点显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时代背景及价值取向不符.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快速增长,特别是“盗抢骗”等涉财类新型案件增长迅速,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采用电信诈骗、信息技术诈骗等方式,作案速度快、金额大、手段隐秘,造成涉众财产损失.*机关投入大量精力,但追捕难度大,破案率较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就能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有效搜集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侦破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基于此目的,2014年我国开始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将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通过*理,达到既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又通过从宽处理激励作案人,促进社会和谐.2016年又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其目的是为实现“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 两项试点均取得显著成效.因此,“认罚”当然应当在侦查阶段有所体现.而侦查阶段的“认罚”,主要是对犯罪的概括刑罚的接受,即其同意自己所犯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定处罚.可喜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将“认罚”定义为“愿意接受处罚”,比《试点办法》的规定更为科学.

实务中表现犯罪嫌疑人“认罚”的另一种方式,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即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方式表示悔罪.此种方式在实务中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悔罪的重要表现来衡量是否认罪认罚.考虑到当下我国犯罪总体呈现出的轻刑化与数量增长的两大趋势,修复性司法相较于传统刑事司法更有利于修补犯罪损害,使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加入退赃退赔这一含义有助体现修复性司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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