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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犯罪论文范文写作 论工伤和过失犯罪竞合情形下劳动关系处理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过失犯罪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8

论工伤和过失犯罪竞合情形下劳动关系处理,这篇过失犯罪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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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与过失犯罪竞合的情形纳入了工伤保护范围之后,实务界对于该类特殊情形尚缺乏妥善的处理意见.如从用人单位立场出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其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若以工伤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出发点,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特殊情形,不宜做上述非此即彼的处理,而应当综合考虑工伤保护目的、劳动者伤残程度、人身是否受限制等因素,进行更为详尽的标准划分,并以此重新构建差别、有序的处理模式.

关键词:工伤与过失犯罪竞合;工伤保护;劳动能力;人身限制;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工伤与过失犯罪竞合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受到伤害,虽然符合工伤的定标准,但是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的竞合状态.于此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产生分歧.

例如:甲为某运输公司的职工,在外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导致自身受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同时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甲认为,即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工伤劳动者身份,从而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保留劳动关系.

从法的效力层次而言,《劳动合同法》属法律,《工伤保险条例》属行政法规,前者为后者的上位法,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特殊规定,但由于两者的效力层次不同,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但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发点更多在于关注劳动者自身所遭受的伤害.正是由于工伤是与“工作相关”的,即源于工作且形成于工作过程之中.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几乎是贯彻无过错原则.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基于其很可能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甚至可能破坏双方的人身信赖关系,从而影响劳动合同全面、及时履行之考量.然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劳动者当然丧失人身自由,若仅以此为由剥夺其劳动权,显然不尽合理,遑论劳动者同时因工负伤.事实上,考虑到工伤起因的特殊性,及导致劳动者遭受伤害且就业能力降低等因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已将劳动者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作为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其仅是对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相比于第四十二条对工伤劳动者的特殊照顾,从公平角度而言,就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仍有对该类符合竞合情形的特殊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的空间.

综上,对于过失犯罪和工伤竞合的情形,若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现实往往是劳动者随即陷入失业困境之中,而这类兼具残障人士和犯罪份子双重身份的群体,能否再次顺利就业恐存疑问.此外,过失犯罪是否意味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落空,或者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尚有商榷余地.再者,若劳动者伤残过于严重(例如一至四级),此时是否应当基于公平原则等,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其予以特别照顾,亦成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就该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处理,还需考虑诸多因素,对此,笔者将于下文对上述因素展开详细分析,并划分标准.

二、竞合情形下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考量因素与划分标准

(一)工伤保护和过失解除之平衡

我国工伤认定遵循“三工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其核心标准是因工作原因受到职业伤害.换言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与工作有着某种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基于“工作”对“伤亡”的影响,在社会法体系下,对因“工作相关联的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予以保障.这正契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之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对于工伤保护目的的实现,劳动关系的保留有其特殊意义.所谓保留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是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或者劳动能力状况,安排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或者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倘若工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得以恢复或者部分恢复,用人单位则应当接纳劳动者返回工作岗位,或者调整相应的岗位.尽管对于工伤劳动者而言,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1-4级),或一次性发放的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5-10级),但上述补助金往往只能解决暂时的生活困难,即使可每月享有伤残津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的上涨等不确定因素,该劳动者仍可能难以维系正常的生活水平.这意味着,在工伤劳动者恢复一定就业能力并拥有就业意愿时,可以有一份现实或可期待的工作为其提供持续性的经济来源,保障其有尊严的生活——由此可见,保留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再者,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在捍卫其利益过程中遭受伤害,从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经济收入来源被切断或削减,用人单位为该类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是其所应履行的社会职责的应有之义.

相比于一般的工伤劳动者,对同时还构成过失犯罪的工伤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该类劳动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且社会危害性往往限于该过失行为所已经造成的损失,并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确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保留劳动关系有助于更好的预防犯罪.据调查,犯罪经历是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中最大的障碍.一旦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其往往就会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随之迫于经济压力和社会偏见,重新犯罪的几率增大.而劳动者之所以构成过失犯罪亦与用人单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工作过程中,于彼于此,由用人单位解决该类劳动者的就业问题,亦无可厚非.

结论:适合过失犯罪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过失犯罪案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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