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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监管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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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依托互联网为平台的共享经济也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互联网专车也冲击着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共享经济带来经济发展的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难题.因此,文章将以互联网专车为分析视角,分析共享经济对现有监管制度提出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监管;互联网专车

一、导论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的发展也呈现出一路高歌猛进的发展态势.共享经济的勃兴也印证了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力,即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制度将会经历一次震荡,直到再次达到帕累托最优.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利用了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建立一个平台公司把具有暂时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员连接起来,由此促成供需双方建立不需要转移所有权的共享机制.”其之所以能够获得迅猛发展得益于“互联网+”的技术外,还存在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物质的极大丰富使得闲置物品和劳动力出现;二是人们存在共享的需求和动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互联网专车也正是满足了人们的此种需求才异军突起.互联网专车最先兴起于大城市,为了解决人们打车难的问题.由于其降低了出行者的搜寻和时间成本,相比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也存在着上的优势,因此互联网专车的发展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许多优点.首先,互联网专车通过网络技术提供了用车者和供车者的信息,并且能进行快速匹配,节约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其次,互联网专车能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的闲散资源,专车司机可以利用自有车辆增加收入,乘客也可省去自购车辆便可满足出行的需求,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是一种双赢的经济模式;再者,互联网专车也有利于解决公共交通的负担,政府在无需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用车资源,缓解城市打车难的问题.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模式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发展的红利,但是该模式也使传统的监管模式走到了十字路口.立法者应该更新法律监管,以促进共享经济模式发展带来的机遇,避免在现有监管模式下,让共享经济被扼杀在摇篮中.

二、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的弊端

从上文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创新的活力,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发展模式,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途.然而,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也对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许多应接不暇的挑战,传统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不再适用于新型的专车模式.专车对现有监管模式的挑战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是互联网专车面临的首要问题.法律要求载客营运的车辆必须持证上岗,因此传统的出租车都必须有营运牌照,否则便会被定义为非法营运车辆而无法进入该市场.由于互联网专车没有统一的立法,即使交通部 2015 年 10 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也还处于完善阶段,因此私家车目前只能比照出租车的法律规定,而由于专车没有营运牌照,所以全国各地出现了多宗专车被认定为非法营运车辆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专车是否需要核发经营牌照,其营运是否合法等问题已经成为目前监管互联网专车的首要问题了.

2.专车的安全问题

传统的出租车司机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备案和管理制度,司机的驾龄,对道路的熟悉程度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这样保障了其提供的承运服务的安全性.而新型的互联网专车,消费者通过在智能手机客户端点击一下便可完成订单,专车平台亦并无完善的信息供消费者辨别司机的安全状况,即专车司机的驾驶技术、车辆情况等安全信息.消费者难以对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因此意外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现实中也确实发生了多起乘客受到侵害的事件,如广东一名专车司机女乘客.

3.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由于互联网专车的进入和退出门槛通常都比较低,即专车司机只要注册登记信息便可以开始接单工作.这样使得一大批可能本来并无责任承担能力,仅仅只是为了增加收入的非专业人士加入.当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时,责任的承担便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专车司机很有可能并不具备侵权责任赔偿能力,并且由于专车平台、专车司机、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一旦专车平台通过与专车司机签订一系列协议规避法律的风险,那么消费者很有可能也无法从专车平台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使消费者陷入了非常不利的保护地位.

4.消费者的容易被泄露或者非法運用

用户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数据资源.互联网专车的共享经济模式,专车平台容易储存大量消费者的信息数据,“诸如消费者的、行车路径、经常目的地和出发地,支付信息等.”一旦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被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将极有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也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弊病之一.

三、互联网专车监管的立法建议

为了规范和治理互联网专车问题,交通部于 2015 年 10 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车即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虽然交通部在该《征求意见稿》中肯定了专车这种创新的满足社会公众用车需求的模式,但是《征求意见稿》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征求意见稿》只是交通部发布的行政体系中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作为支撑.《立法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设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立法层次上要么制定行政法规,要么授权地方试点,不能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其次,《征求意见稿》仍然沿用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模式监管互联网专车,即通过核发车辆经营牌照,严格限制准入来监管互联网专车,然而这种监管模式可能会扼杀了专车所带来的创新性.因此,基于《征求意见稿》的上述种种缺陷,笔者对如何监管互联网专车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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