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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适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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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间房产赠与的规定一直以来饱受争议,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显冲突.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夫妻间房产赠与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本文从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司法审判现状等方面加以分析,并对该条款提出了修订意见.

【关键词】夫妻财产;房产赠与;财产约定

司法审判中,各级法院在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争议较大,对同一案件常常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上来回翻转.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也相对较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存在冲突,有必要对该《解释(三)》第六条进行重新审视.

一、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现状

笔者筛选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十个与夫妻财产赠与相关的判例,其中四个判例法院适用了《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性质,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另外六个判例,法院则适用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夫妻房产赠与协议无论表述为“财产协议”或“赠与协议”,其实质都是夫妻间对财产的处分,除非能够证明赠与人非真实意思表示,或具有《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变更或撤销理由,否则应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在其中六个上诉案例中,有两个二审维持原判,两个二审改判,一个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一个两审法院均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而再审法院改判准予撤销赠与.因此,不同法院对此类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均存在明显差异.

二、夫妻间赠与房产纠纷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解释(三)》第六条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存在概念矛盾和内容冲突.前者所述“房产”应属后者所述“财产”范围之列,即房产系财产的一种.既然婚姻法规定夫妻间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协议也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产权过户登记不应影响赠与效力.而解释(三)第六条又规定,夫妻间赠与房产,在所赠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见,以上两个法条内容上明显存在冲突.由于《婚姻法》是《解释(三)》的上位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可以与其上位法相冲突.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利与弊

对于中国人来说,自古以来房产都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财产,尤其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房产争议成为社会焦点问题.而夫妻间房产赠与往往参杂着复杂的感情因素、微妙的形势所迫和难言之隐,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机率很大.笔者认为《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确有其现实意义,不仅给了房产赠与人反悔的机会和救济途径,也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地保护了个人房产利益.但从法律理论和社会效果上来看,该规定除了与其上位法《婚姻法》相关冲突外,還存在以下弊端.

(一)将“房产”从“财产”中单列导致法院裁量标准不一

因《解释(三)》第六条的存在,法院对“房产”与“财产”、“房产赠与协议”与“财产协议”两组概念关系的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人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从单一的房产逐渐呈现为股权、知识产权、大额保单等多样化特点,越来越多的单类财产价值远远超出普通的房产.若授予房产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不授予股权等财产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必然导致法院对各类财产的法律适用、裁量标准及权利归属的差异,造成司法审判中出现利益失衡.

(二)《解释(三)》第六条缺失“意思自治”与“诚实守信”原则

意思自治与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夫妻间对房产赠与的协议系财产契约的一种,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世界各国普遍支持夫妻间财产契约的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守信这一*标准和道德信条.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允许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就意味着“意思自治”和“诚实守信”在夫妻间的缺失.而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就是相互信任,对婚姻家庭的维系与稳定必将产生不利影响.

四、建议对《解释(三)》第六条进行删除

司法解释的颁布,是为了对法律进一步的解释、补充和完善,但不应与上位法存在矛盾或冲突.因《解释(三)》第六条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对该《解释(三)》第六条内容进行重新考量,建议予以删除,将房产明确归人财产之列,统一使用《婚姻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只要民事主体适格(夫妻关系或协议时恋人关系之后成为夫妻的),双方自愿达成书面财产协议,赠与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案房屋具有完全的民事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就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房产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虽然这样可能会导致赠与一方利益的“受损”,但从维护“意思自治”弘扬“诚实守信”法律精神来看是值得的,对引导人们树立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正确观念有着积极的意义.

结论: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线咨询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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