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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食品安全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6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缺陷分析,这篇食品安全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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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还存在诸多空白之处,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势在必行,可以考虑将食品源头环节等食品安全相关环节中达到可罚性的食品安全危害行为犯罪化,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罪和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缺陷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8.063

食品安全犯罪原本只是学理上的概念,指发生在食品生产经营等食品安全链条相关环节,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2010年9月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界定了食品犯罪这一概念,并正式使用了这个概念,《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并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惩罚其职务犯罪行为.该通知对食品安全犯罪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和认可,同时,还扩大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将涉及食品安全的渎职行为也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范畴.2011年1月卫生部等六部门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再次认可并强调了食品安全犯罪这个概念.

1 食品界的明确问题

有学者认为以是否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为标准将刑法中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一种犯罪行为,食品安全基本犯罪的外延主要包括生产并销售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不符的食品罪、生产并销售有毒或有害食品罪;与之相应的延伸犯罪,是指那些并未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是与侵犯食品安全制度有间接关系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等,这些犯罪与基本犯罪共同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对食品安全犯罪做这样的划分在外延上是适中的,过分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会淡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通过不安全的食品直接侵害食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是食品安全犯罪的核心内容.

在《刑法》颁布施行的1997年,食品领域关注的重点还局限于食品卫生,食品领域的基本法是《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的责任主体仅限于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当时,《刑法》对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配置应当说与《食品卫生法》是基本相适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也将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卫生性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上述两个犯罪的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在拥有食品安全鉴定权的机构对食品进行严格鉴定后,证明食品中含有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可能导致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严重食物中毒的,属于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形.根据该规定,明确行为人生产经销的食品中是否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成为判断其行为是否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前提条件.从严格的罪刑法定角度来看,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不存在超标准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有关执法人员就无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早年发生的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导致婴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劣质奶粉中并未检测出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也没有被污染,食用这些劣质奶粉的婴幼儿之所以会出现严重营养不良是由于奶粉中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从罪刑法定角度出发,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的要求则高于《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要求.从更好保护食品安全的立法目的出发,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重点也由“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变,定罪标准应由不符合卫生标准(从某种角度看,有毒、有害食品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特殊表现形式)转向规制范圍更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凡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可能造成食品消费者人身健康受到侵害的食品在达到可罚的违法性程度情况下,均可以考虑成立食品安全犯罪.基于此,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中,将以往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一定修改,改为现在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举动是及时的、正确的.

2 食品外延的法律问题

食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是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主体,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法》已经由“食品安全”取代了《食品卫生法》中的“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要求高于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未必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范围大于食品卫生的责任主体范围是必然的,因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作出了扩大规定,不限于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 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流通服务者;餐饮业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者.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进一步扩大了,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对象依然局限于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与《食品安全法》不相适应,存在规制的滞后性了,可以考虑扩大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对象的范围.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链条全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对食品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虽然主要是发生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但是,在种植、储存以及运输等相关环节也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所以,刑法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相关环节同样要提供保护.由于“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全过程均决定性地影响食品安全,而我国现有的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仅仅在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建议积极打破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仅仅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局限,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中一些达到可罚性违法程度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予以犯罪化.

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而在刑法条款的设置上过于细化,对于这一点,笔者并不主张,例如,有学者主张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罪”,这指的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的行为;而增设该罪的理由是因为婴幼儿属于特殊群体,法律需要对其加以倾斜保护.法条内容过于细化,会给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带来障碍和不必要的麻烦,完全可以将这一犯罪行为在罪量刑时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食品安全报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不足和完善
摘 要: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吃得放心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食品安。

黄明在2019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上强调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充。

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摘 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频发,暴露了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中法律处理机制上的缺失。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找出现行刑法。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总结刑法对于食品安全规制的不足,提出扩大刑法的调整对象,增设资格刑,以及完善罚金刑三个方面的完善措施,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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