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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独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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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司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舆论固有的缺陷,也导致其和司法独立具有相互冲突的一面.由于目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无序状态中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使双方逐渐背离公平正义的初始目标.为此,笔者建议应当以法律的平衡原理为指导,建立包括法律规范、行业自律、仲裁协商等多种手段在内的冲突解决机制,平衡利益化解纠纷,使舆论监督和司法本身所追求的公正价值得到最优实现.

司法作为“用理性化手段消弭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的重要场所”,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然而不受约束的权力总有被滥用的风险.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完善有效的监督体制,是确保司法权合理行使,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

一、舆论监督司法的重要性

对司法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党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补充联系的多个方面.其中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媒体的独特力量,帮组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一)公民权利和媒体责任.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舆论监督司法本质上体现了人民对司法主权的行使.

(二)从司法正义到社会正义.通过媒体的报道,将司法信息提供给公众,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促进程序和实体上正义的实现.

(三)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增进信任,维护和谐.有一种观点认为,媒体热衷于报道司法腐败,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殊不知这种不信任,不但不会因相关报道的减少而得到改善,反而会因缺少知情和参和而产生更多的猜忌,使某些本来公正的判决,得不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实际上舆论监督对于公众不满情绪有着良好的“安全阀效应”,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和解决冲突的紧迫性

舆论监督的上述价值决定了其监督司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然而舆论不是万能的,舆论自身的缺陷也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

(一)舆论固有的缺陷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副作用

“在一个充满无数信息的市场里,真理并不会像沙里淘金那样容易被筛选出来,真理甚至会因为被蒙蔽而变得晦暗不明,错误的信息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制造巨大的损失.”舆论不是法律推理和科学研究的结果,媒体时效性和准确性的内在矛盾,导致社会舆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有可能背离准确的客观实际.最终可能使司法偏离公正的轨道.

(二)解决冲突的急迫性

我国目前处理舆论和司法关系的法律法规存在体系不完整、效力等级低、弹性较大、对舆论的限制偏严等问题.随着社会转型期矛盾的不断增加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也愈加凸显.立法的上述不足使其难以满足解决该纠纷的需要.当矛盾处于缺少规则和共识的无序状态中时,司法机关有摆脱舆论束缚的倾向,加重了民众的不信任.舆论不满压制则更倾向于先入为主的对立,形成“舆论暴力”.两者双双背离其追求司法公正的初始目标,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三、解决冲突的平衡原理、原则和规则

(一)舆论自由的优先地位平衡

法律有责任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各自代表的相应权利,然而平衡不等于平等,两者的地位应当是有所差异的.

首先对比两者带来的积极效益,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司法独立所实现的公正价值往往直接作用于案件本身.而舆论监督司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还通过舆论的传导和放大效应,将司法实现的公正进一步向社会扩展,促进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正.

反过来看,司法独立的妥协带来的效益损失也是局部的、非必然的.即使出现了不实报道,并不一定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实质性风险”.司法机关还可以采取变更管辖、延期开庭等措施规避或减少不利的影响.然而,舆论监督的妥协带来的损失却是全局的、多方面的.对一次不恰当言论严厉的处罚,将导致所有媒体对监督司法的忌惮.为了保护诚实的表达,必须给不实言论留下一定空间,否则对真实言论也会产生寒蝉效应.

(二)平衡冲突的基本原则

1.一般自由、特别限制和绝对禁止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一般是自由的;没有满足法定的限制条件,司法机关不得阻止和妨碍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是否满足限制报道的条件应结合具体案例考虑,不得事先限制报道的自由;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属于绝对禁止报道的范围.

2.谨慎限制原则.

对司法案件报道的限制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避免限制的随意性,力求使限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具体实施限制的条件如下:第一,限制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报道却有很大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没有替代措施(如延期审理、隔离证人等)能够有效抵消报道的副作用.第四,在没有产生威胁司法独立的“实质性风险”前,应优先采取“撤销令、禁止令”等方式,避免惩罚性措施对正确言论的寒蝉效应.

3.实施限制的裁量权由案件主审法官行使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官既熟悉法律,又了解案情,并处于相对中立的位置,相对而言更能准确界定 是否已经超越法律底线.

(三)原则指导下的具体平衡规则

1.案件*. 所谓案件*,通常指公民或媒体对其认为可能违法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行为予以公布或报道.它有利于帮助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当然媒体或公民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被*内容不一定都符合实际.比如邹恒甫*北大腐败事件,后经调查并不属实.但考虑到这种不实*并未对司法公正造成实质损害,不满足限制的严格条件,按照“一般自由”原则,不应当事先限制.否则恐怕诸如“表叔”“房姐”等事件永远都不可能浮出水面.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司法独立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中国司法为何不敢独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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