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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员论文范文写作 普通法方法下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质疑仲裁员标准释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仲裁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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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中,引入普通法方法,旨在以动态、发展、联系的视角,研判既定裁决逻辑演进之趋势,从中抽象出法律渊源和法律标准,得以为质疑仲裁员案件的后续裁决提供借鉴.以仲裁庭对“明显”一词的诠释为线索,可以发现:质疑仲裁员标准经历了从“几乎确定”、“合理怀疑”到“客观证据”的变化,总趋势由严格——宽松——回归严格.适用普通法方法梳理国际投资既定裁决中的裁判标准,有利于在后续裁决中促进国际投资法的和谐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依此路径,学界有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合法性危机”的质疑迎刃而解,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也可健康发展.

关键词:普通法方法;国际投资;仲裁质疑;仲裁员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6-0103-09

作者简介:丁 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厦门大学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联合培养国际法学博士生 (北京100088)

一、普通法方法引入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必要性

传统意义的普通法相对大陆法系的裁判逻辑而言,指普通法系所适用的裁判思路.韦伯(Max Webber)认为普通法强调归纳方法以及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倡导的编纂统一法典之精神截然不同①.茨威格特(Zweigert)认为“普通法更多审慎探讨生动现实的法律问题,着重处理具体事项、适用惯例条款而非注重运用抽象和系统的逻辑.”②弗莱德雷克(Frederic)认为,普通法相比大陆法系范式(paradigm)而言,前者是水平的横轴,而后者是垂直的纵轴③.普通法的内涵皆限于狭义层面,其本身也有局限性:主要是指判例法或者先例,是由裁判者通过法院裁决或类似的专门机构裁决的形式演绎而来.

布朗(Chester Brown)从程序和救济的范畴探讨可被用于国际仲裁的“普通法方法”(common

收稿日期:2015-01-20

*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委(留金发【2014】3026)联合培养博士生研究项目“国际投资仲裁中裁判法理生成之研究”(项目编号:201606310059)的阶段性成果.

①Weber M.,Economy and Society: An,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转引自Roger Cotterrell,“Common Law Approach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Springer,2000.p.1O.

②Zweigert,K.,Kotz,H.,Introduction.to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Oxford,England,1998.p.231.

③Frédéric G.Sourgens,“Law"s Laboratory: 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Law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s Common Law",Northwester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usiness,vol.34,issue2,p.182.

law approach)之内涵,即指“在国际司法机构的根本性规约存在趋同性特征的前提下,各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在某些争点上适用相似方法、渐趋‘规范协调’ (norm-harmonization)的一种趋势.”①同时,“在法律规则存有空白之际,也可适用该方法”②.司启尔(Stephan Schill)也认为这种“普通法方法”在一系列国际司法机构,如ICJ、ICSID、ITLOS、ECHR、IACHR.ECJ的根本性规约(constitutive instrument)中日趋明显③.

除上述理论基础,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引入普通法方法有其实际必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裁决彼此借鉴的现象屡见不鲜.在2013年的ICSID裁决中,甚至出现仲裁庭援引“ICSID法理”的做法.例如,在Mr Franck Charles Arif v.Republic of Moldia案中,仲裁庭指出:“鉴于《ICSID公约》对该问题未予规制,根据ICSID法理,本庭认为(Tribunals he generally found)用于投资的标的属于无形资产.”④此外,Mondev-案的仲裁庭也认为:“大多数投资条约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公平公正待遇以及充分安全保护标准,各投资条约均在全球发挥作用,且各缔约国均反复承认并适用同一待遇标准.据此,仲裁庭认为,这种普遍性实践(concordant practice)必将对目前投资条约内容中的待遇标准产生影响.”⑤

作者拟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引入的普通法方法与两大法系语境下的普通法,名同实不同.较之普通法而言,普通法方法乃广义的,不限于同大陆法系的对照.也未强调两大法系的区别,而旨在用动态、发展、联系的眼光研究裁判逻辑演进的趋势.在两大法系的语境下,普通法系偏向从具体裁决到抽象原则的归纳,大陆法系裁判思路侧重从原则到裁决的演绎;相对大陆法系崇尚的“三段论”,普通法系更强调先前裁决的作用.但是,适用普通法方法分析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注重裁决间的关联性和承继性,这与普通法系强调先例的示范作用⑥、大陆法系对系统化和一致性的追求均殊途同归⑦.概言之,只有以发展、动态、联系的眼光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既定裁决予以分析,才能厘清足以充当法律渊源的规则或裁决,从中抽象出法律标准和原则.

将这种以发展、动态和联系的视角,分析裁决的方法命名为普通法方法,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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