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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权论文范文写作 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侵犯软件修改权的证成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修改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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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延伸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要修改权的行使仅限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自身的使用行为.“向他人提供具有修改功能插件的行为”与“提供已利用插件进行修改的软件”一样均违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违背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且可能使之遭受重大损失,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现行司法实务认定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时缺乏说理依据.将刑法学间接正犯理论予以私法构造构建“支配性侵权”,可将“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侵权”作为独立的侵权类型,能有效地为知识产权领域诸如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提供影视资源以及百度文库等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充分的说理依据,从而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软件修改权;间接正犯;工具性侵权理论;利用他人合法行为侵权

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2-0089-10

作者简介: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南方基地研究人员 (海南 海口 570228)

一、“保镖”事件回顾及问题的再思考

2010年10月29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虎公司)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的软件专门开发了“360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保镖软件全面保护腾讯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①基于此,双方发生争执,作为反击措施,腾讯公司宣布奇虎公司开发的360杀毒软件与腾讯软件不兼容,用户只能选择其一,最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才调停了这场被称为“3Q大战”的纷争(亦称保镖事件).该场争端牵扯到诸多法律问题,专家们的看法也大相径庭,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也分别就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诉诸法院,最终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终审判决.参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方插件与软件修改权关系主要涉及到保镖如下功能:腾讯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其会自动提示软件存在安全隐患,通过让用户选择“一键修复”功能禁止软件自带插件的运行.就保镖的完整功能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腾讯软件用户在安装保镖软件后,该软件则会自动对软件进行体检,并以红色字体警示用户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以绿色字体提供一键修复帮助,用户选择一键修复时保镖软件则会直接禁止软件31个插件中的11个禁止运行,同时将“没有安装360安全卫士,电脑处于危险之中;升级安全中心;阻止扫描我的文件”列为危险项目;查杀木马时,显示“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并以绿色功能键提供360安全卫士的安装及下载服务;经过一键修复,保镖将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保镖界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换言之,奇虎公司未经腾讯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提供给腾讯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即广大软件用户)一款可禁用软件自带插件的保镖软件,这一行为是否侵犯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修改权?本文拟首先对第三方插件与软件修改权的法律属性予以界定,在考察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现行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立场的基础上,阐释认定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最终提出参照刑法学间接正犯理论在民事侵权理论中构建“工具性侵权理论”、从而将“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侵权”认定为独立的侵权类型.

二、第三方插件与软件修改权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一)第三方插件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就插件的内涵而言,虽然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未规定,但理论界对于插件这个程序并非独立发挥功能而是具有从属性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参见周洪涛、单晓光《第三方插件与软件著作权保护——以珊瑚虫版案为视角》,《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参见于珊珊《软件插件技术及其应用研究》,《电脑学习》2007年第4期.换言之,插件即一个从属于主程序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主程序软件也称为目标软件或宿主软件(以下对于第三方插件所依附的软件统称主程序软件).类似诸如主程序也称为宿主程序的表述,参见周天汉《第三方插件侵犯著作权问题研究》,《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 第三方插件的内涵

就第三方插件而言,有观点主张此处的“第三方”是相对于主程序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而言的,其内涵等同于前述“插件”;齐爱民、周伟萌:《第三方软件法律问题剖析——从“腾讯之争”谈起》,《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严格来说,“第三方”指软件开发者(限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外的人.袁彬:《从珊瑚虫案谈第三方插件的性质及刑法保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本文认为这一界定虽然从整体上把握了第三方插件的内涵但此概念并不周延,因为插件根据开发者的不同应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主程序软件著作权人开发的插件;第二,主程序软件用户开发且仅限于自身使用的插件;第三,主程序软件著作权人和软件用户之外的第三方开发且提供给开发者之外的人所使用的插件.姚志伟、刘润涛:《第三方插件与宿主软件著作权问题探讨——兼评腾讯与奇虎之争》,《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本文认为上述第三种类型的插件才是真正的第三方插件,换言之,第三方插件的开发者不能是主程序软件的著作权人,但可以是主程序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即主程序软件用户);但当主程序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是插件开发者时,只有当插件使用者是开发者之外的其它主程序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时方可稱其为第三方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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